刑事,当庭没有宣判,过后送达判决书,程序合法吗?

如题所述

程序合法,因为如果是定期宣告判决的,法院会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扩展资料

中新社北京2月21日电 (记者 张子扬)在21日举行的一场新闻发布会上,中国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在谈及“完善当庭宣判制度”时指出,要从案件实际出发,不能为了片面追求当庭宣判率而不加区分地对所有案件一律当庭宣判。要进一步规范定期宣判制度,避免因人为因素影响案件及时审结。

当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

在向媒体说明《意见》的制定背景时,戴长林做出如上表述。他说,强调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并非要求所有案件一律适用标准化的普通程序审理。

为落实集中审理原则,法庭应当尽可能当庭作出裁判,避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久拖不决。《意见》要求,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要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新华网—最高法:要规范定期宣判制度 避免人为因素影响案件及时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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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8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及有关司法解释对一二审刑事案件的判决书(含裁定书,下同)送达的范围、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刑事案件判决书送达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1.判决作出时间与判决宣告时间间隔过长。根据立法精神,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应当及时进行宣判。但司法实践中,判决作出后久拖不予宣告现象比较突出。部分案件,判决书上落款时间与判决宣告时间甚至间隔一个月以上。这一方面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人民法院借制度漏洞拖延诉讼周期,不利于诉讼监督。一些案件,人民法院事实上已经超期审理,但为了规避这一问题,人民法院往往将作出判决时间倒签,从判决书落款时间看仍然符合法定审理期限。
2.定期宣告判决案件,宣判前不进行先期公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定期宣告判决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但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往往不进行公告,也不通知公诉人等等,而是直接到羁押场所宣告判决。这种做法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侵犯了当事人的知情权,侵犯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
3.判决书不能及时送达被害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和被告人通常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拿到判决书,而被害人却经常难以及时拿到判决书,以至于出现了判决生效多日后,被害人还到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打听案件是否判决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即使被害人收到判决书后申请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检察机关也可能从维护判决的既判力的角度出发不予抗诉,从而损害到被害人的申请抗诉权。
4.刑事判决书送达范围过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刑事判决书的送达范围,笔者认为送达范围过窄:(1)不送达原侦查机关,刑事诉讼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无法得到体现;(2)一些特殊身份的被告人因判决书未送达相应机关,导致刑事处罚与党纪处分、行政处罚等不能衔接。如交通肇事案件,不送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导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及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限制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5.二审刑事案件判决书送达较为随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由于法律未明确规定如何参照以及是否必须参照执行,导致二审刑事案件判决书送达较为随意。一是送达对象不统一。对于开庭审理的二审刑事案件,判决书往往送达同级检察机关、一审被告人及原审法院,但对于不开庭审理的二审刑事案件,判决书往往只送达一审被告人及原审法院,而不送达同级检察机关。二是送达期限随意。二审法院在送达上诉案件判决书时,一般并不参照执行一审程序中关于送达期限的规定,而是任意送达。不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送达期限大多超过五日。这种做法实际上侵犯了检察机关的二审刑事案件诉讼监督权。
第2个回答  2012-05-29
你好
不知是否指开庭时没有宣判,审判长告知择期宣判,之后于某日宣判并送达判决书的情形。如果是这种情形,基于《刑事诉讼法》第163条“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送达判决书”之规定,程序上没有问题。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5-31
合法,送达有两种方式
第4个回答  2012-05-30
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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