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三次月考试题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三次月考试题
1.被告人段某,男,中学生,差一天满 16 岁。 2005 年 3 月的某一天,段某向同班女同学田某传递纸条,要求建立“特殊的关系”,但遭到田某的拒绝,段某因此怀恨在心,决定报复。当天中午,吃过午饭,段某从家里拿了一把菜刀藏在书包里,而后守候在田某上学必经的一个十字路口。当田某经过时,段某摸出菜刀,朝田某脸部砍去,田某急忙躲闪并用手遮挡,但右耳软骨被砍列,左手拇指也被砍伤。经送往医院治疗,田某住院两周后痊愈出院。后又经法医鉴定田某受的是轻伤。问:被告人段某对其伤害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2.赵阳和钱红是夫妻,经常为琐事争吵,甚至大打出手。一次争吵中,赵阳将钱红的头打破,钱红非常生气,觉得无法再同赵阳生活下去,遂提出离婚。赵阳不同意,钱红执意要离,赵阳遂产生杀死钱红的念头。某日晚,赵阳乘钱红睡熟之际,举起事先准备好的砖头,猛击钱红的头部。钱红被击得鲜血直流,昏迷过去。赵阳感到事态严重,摸了摸钱红的鼻子还有点气息,赵阳便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公安人员迅速将钱红送到医院抢救,钱红得以脱险。
请问赵阳的行为是故意杀人未遂还是中止?为什么?

3. 21 岁的夏某是合肥一所全国名牌大学的大四学生。 04 年 11 月中旬的一天中午下课后,走在最后的夏某突然眼睛一亮,一部文曲星电子词典被遗留在一课桌上。夏某一直想买电子词典,但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如愿,犹豫片刻后,他抓起文曲星塞入裤袋……几天后,夏见风平浪静,就大着胆子把手伸进一位同学的书包,从此便一发而不可收拾。同学的随身听、手机、饭卡、钱包都不放过。短短 7 个多月时间内,在校园内制造了 46 起盗窃案。 05 年 6 月 5 日 中午,夏某偷了一位女同学的手机。该女同学报案后,校保卫部门通过调查,查明是夏某所为。随后,刑警赶到夏的寝室依法搜查,从夏的箱子里搜出了女生被偷手机。进一步搜查,结果令人吃惊:夏的箱子里、皮包内装满了同学失窃的东西。夏某随即被刑事拘留。
市检察院在审查本案时,了解到夏某在在校期间学习优异、平时表现良好获同学老师好评,而且再过 5 个月就要毕业了。检方与学校沟通后认为,夏某虽犯盗窃罪,但还有可塑性,应对其进行挽救,故决定对夏某“暂缓起诉”,学校也保留其学籍。市检察院报省检察院批准“暂缓起诉”时,省检察院认为“暂缓起诉”理由不成立故未批准。后夏某被起诉并经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 3 年零 6 个月,学校也开除了其学籍。
请问:在校大学生应不应当被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司法程序中享有特殊权利呢?说明理由。

4.陕西省政府[1998]4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凡手机客户每月需缴纳10元的帮困基金。2000年8月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教师张伟、,消费者导报》记者王哲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陕西省政府和陕西省省长,要求确认手机每月捆绑收缴10元的帮困基金违法并予以撤销,返还从1998年1月1日至起诉时收取的帮困基金及其利息。
请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5.大学生 A 在某电脑市场买了价值一千多元的配件,用了没多久就出毛病了,存储的资料也丢失了。内行人说这是假货,建议他找经销商双倍索赔。但经销商却不承认是自己卖出的,而他怎么也找不到购货凭证,后来想起来是“当时随手就扔了”。
大学生 B 暑假在某公司当推销员,辛辛苦苦地干了一个多月,不仅没拿到一分钱的报酬,而且还得按“合同”约定“买”下尚未推销完的部分产品,而他签合同是“根本就没认真看”。
请就以上事例谈谈你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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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段某对其伤害行为,不用负刑事责任。因为其年龄为16周岁,且其对田某的伤害仅达到轻伤,未达到应负刑事责任的标准。
2、是故意杀人中止。终止与未遂的区别在于是否是因为客观的外在条件所引起的行为停止,赵阳在本可以继续将钱红杀死的条件下,没有收到客观条件的制约,主观上选择了停止杀害行为,因此,是故意杀人中止。
3我认为在校大学生不应当作为特殊群体而享有特殊权利。法律追求的主要价值之一即是公平正义,其表现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也是与古代“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思想想传承的,在法律中,享有特殊权利的主体只能是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如盲聋哑人等残疾人或者精神病人等,而从整个社会的群体整体来看,大学生并不是弱势群体,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将其作为特殊群体,赋予其特殊权利。
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应得到充分保障;国家政治权力的结构民主,如国家机构内部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在党的领导下实行科学分工,并形成健全的监督机制;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权利的保障要有民主程序;民主方法,如要实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要有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不搞一言堂等。具体的可以参考一下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48103819.html
5、感受(原创):要培养法律意识,在生活中处处留意,消费大件商品要留有凭证、签订合同要仔细阅读条款,将法律作为保护自己的工具。可以结合具体生活中的事例,例如,我的同学在签订兼职工作的合同时,就没有仔细看相关条款,后来发现工资太低,在老师的帮助下,运用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证明了合同无效,保护了自己权益。
如果对答案满意的话,就选为最佳答案吧,谢谢啦~(为完任务所迫)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6-12
1、不负刑事责任。未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造成轻伤不负刑事责任。
2、属于中止。犯罪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案例赵某能够继续实施犯罪,并能造成犯罪结果的可能,因为自身主观原因主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
3、不可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只要触犯法律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没有人有特殊权利。
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应得到充分保障;二是国家政治权力的结构民主,如国家机构内部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在党的领导下实行科学分工,并形成健全的监督机制;三是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权利的保障要有民主程序;四是民主方法
5、案例主要体现的维权意识淡薄。可根据案例结合实际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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