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06-13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所以如果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则应享受工伤待遇,即三项补助金都有;如果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则退休职工与用人单位间是劳务合同关系,出现工伤只能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请求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