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三大类型

如题所述

民事诉讼三大类型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具体如下:
1、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法院判定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一定法律关系的诉求;
2、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判令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请求,如请求返还财产、支付货款的请求等;
3、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比如共有关系、婚姻关系等,可以基于一定的事实和行为而变更或者消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保持存续发生了争议,诉诸法院,要求予以变更,就是变更之诉。
形成权和请求权的区别如下:
1.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可分为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
2.形成权是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面行为改变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能够根据自己的单方意思发生、改变和消除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性:
1、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
2、公权性,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
3、程序性,对常规的、反复发生的决策问题,制定出一个例行的程序,使决策有章可循的决策方式;
4、特定性,民事诉讼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它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5、自由性;
6、规范性与正当性。
综上所述,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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