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1200为何不发给事业编

如题所述

1. 人社部《关于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2号)发布后,多数省份地区已按照要求落实了司法助理员的津贴标准,有效激发了基层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然而,少数县(区)由于对司法助理员的称呼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导致津贴标准的发放未能如期完成。
2. 岗位津贴的发放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关心。司法助理员这一称谓,在现实中指的是那些拥有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在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的公务员。
3. 目前,所有在编在职的司法所公务员都应享受到调整后的岗位津贴。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需对本地基层司法助理员的岗位津贴发放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跟踪督办,提供具体指导。
4. 对于那些尚未按照调整后标准发放津贴的地区,应当及时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依据人社部发[2009]172号文的精神,确保政策的贯彻落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五种情形。
- 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录用公务员应在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 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录用公务员需发布招考公告,公告中应包含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信息。
- 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招录机关应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材料应真实准确。
- 第三十条规定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和内容。
- 第三十一条条规定了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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