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书记说有个基金会要以我们贫困户的名义贷款每人五万,有分红,叫我们签名,不签就取消个别低保,可签吗

如题所述

不可以签,可以向党委、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根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相关规定:

第一章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二条  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1、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

2、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

3、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4、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5、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6、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开展教育培训,完善考评激励,落实待遇保障,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觉贯彻执行本规定。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和政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本规定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廉政承诺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扩展资料

根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相关规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条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一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03-16
骗局,你们的支书不懂事,或是被人忽悠了,千万别签字,贷款责任是自己,基金会还不了钱,这钱是要你们还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12-05
你哪的?我们江西吉安也这样,之前搞什么光伏发电项目 半途而废,后来又帮火龙果种植户贷款,每年分红400到600,后来又废了,现在又转到帮镇里一个花卉种植户搞了。这也叫扶贫?不给真正的贫困户找项目反而利用贫困户无息贷款帮非贫困户,与登子时期一样,贫富差距就是这样来的。
第3个回答  2017-03-16
这种人直接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