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如题所述

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为了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郑州中铁大桥炬烽工程有限公司研究决定,劳务公司为全体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并制定本公司《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第一款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劳务公司的工伤风险,公司参加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务公司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内公示。
  劳务公司和公司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公司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务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公司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二款 工伤认定
  第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本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本公司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款 工伤保险待遇
本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款 意外伤害保险
公司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工程所在地为全体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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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2-26

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对安全生产保险制度进行探索发展,国内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已经历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期间险种衍变从单一的建工意外险,到目前市场上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以下简称安责险)三大险种并存,安全生产保险保障作用日益显著。


尤其是安责险的出现,在保险保障范围、保险功能机制、保险保障作用等方面都有着更进一步的发展,近年来获得了国家政策上的重点关注与推动。目前,北京、山东、广东、湖南、湖北、江西、江苏、浙江、四川、贵州、山西、海南、宁夏、重庆等地区都已开展政策试点。


但客观上需要认识到的是,尽管安责险目前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果,但从国内整体安全生产保障市场来看,其市场应用依旧较为小众,缺乏更有效的政策推进与更完善的保险服务管理。




1、安全生产保障需求攀升,试点政策落实受阻


2018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事故734起、死亡840人,与2017年相比,事故起数增加42起、上升6.1%,死亡人数增加33人、上升4.1%。截止2019年7月25日,全国共发生300起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为361人。不断攀升的工程建设风险保障需求,催生着更大的保险保障市场,同时也对安责险的市场实践应提出更高要求。


从险种衍变上来看,安责险无疑是目前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市场中较为完善成熟的保险产品,因而,国家对其在具体安全生产实践活动中所能发挥的保障作用寄予厚望,在政策上给予较大助力。2017年,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提出自2018年1月1日起,从国家级别开始逐步实施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随即全国各省市地区纷纷响应中央号召,展开区域试点工作。


从试点区域范围来看,包括上文提及的北京、山东、广东、湖南、湖北、江西、江苏、浙江、四川、贵州、山西、海南、宁夏、重庆等地区。但从试点实践落实来看,安责险的推进并不十分乐观。如江苏省2018年财产险总保费收入为858.81亿元,而安责险总保费收入仅为1.66亿元,占比仅为0.19%。



这意味着安责险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具体而言即是政策试点覆盖下,安责险的行业投保并未有效落实。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来自两方面:


1

市场企业对安责险的认识还不够充分,部分企业认为购买安责险增加了经济负担,进而导致企业缺乏动力推展安责险。

2安责险市场推广初期,尽管有着中央、地方政策文件的指导,但在缺乏严格、有效的行政监管力量推动下,政策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即便一些企业畏于相关证件的办理条件规定,选择投保安责险,但一旦申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便会中断续保。在缺乏严格、明确的监督管理机制与处罚措施下,来自市场投保主体方面的阻力,令试点政策难以落实。




2、市场实践应用,险种功能机制发展不成熟


安责险最主要的保险功能机制,主要包括两大方面,即基础的保险理赔保障与有效的风险防控保障。但从目前市场应用实践来看,两大功能机制都存在各自的发展问题。


理赔保障作用不明显


安责险的保险理赔,同时具有:1.对事故人员或家属的经济补偿作用;2.对企业雇主的赔偿责任转移作用。并且对比雇主责任险,具有保障范围更广,保障力度更大,实行“无过失”原则,对一般商业险种规定的“投保企业的重大过失责任”和“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免责条款剔除,保障功能更加全面。


从上述内容来看,安责险的理赔保障功能已经发展的较为成熟完善,但问题的重点在于,安责险市场业务未有效落实,在众多安全生产事故中,企业雇主或未投保安责险,或只投保部分安责险,令相应的保险保障优势作用难以发挥。


风险防控服务不成熟


除了基础的保险理赔功能,安责险最显著的险种功能特点即是有效的事故风险防控。保险公司通过自身或借助第三方专业技术力量,对保险标的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从而有效排除、避免相应安全生产风险发生。同时,通过灵活控制保费费率,倒逼企业重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但从目前安责险的市场业务开展来看,各地区、各保险公司的安责险风控服务发展不统一、规范、均衡。


1

部分地区或保险公司将安责险当成一般意义上的保险,依旧围绕投保审核、保险理赔等基础险种功能开展保险服务;

2

部分保险公司由于缺乏相应专业的人才、技术、管理实力,无法有效开展风控服务,整体上呈现不作为、不规范、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3、安责险的市场发展解决办法


国内安责险的市场发展困境,其解决办法主要在于两方面,即来自政府机关的监管落实与来自保险公司的服务发展。


落实监督管理


目前,安责险在国内安全生产保障市场的发展,已获得中央与各地区政府的政策支持,较为缺乏的,则是指导具体试点政策落实的监管办法与处罚措施。尽管试点文件中大多强调“强制投保”,并提出监管要求,但对具体的执行细则与处罚规定,缺乏严格、明确的管理规定。缺乏行政监管力量的有效支持,令政策试点只能迟缓推进。


此外,借鉴国外成熟保险市场发展经验,一般涉及公共安全的险种发展都离不开政府的强制推动。这里的“强制推动”,主要是指“立法”。以我国建工意外险的发展为例,目前安全生产保障市场中,建工意外险占据较大市场份额,其主要原因即在于1998年《建筑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企业必须投保建工意外险。


因此,从政府机关角度而言,应更加重视安责险的政策落实工作,在整体的试点指导意见之外,继续推进相应的行政监管细则,令政策逐层有效实施。此外,最有效的方式,依旧是通过推动立法,建立我国根本的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


提高风控服务


针对安责险的风控管理问题,事实上2019年8月27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已发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为保险公司相应风控服务提供指导依据。



服务项目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作发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资料,举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教育培训。


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建议,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提出隐患治理措施与方案。


4.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案,制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效果评估。


6.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组织安全生产技术交流研讨,推介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装备。


7,其他有关事故预付工作。


保险机构每年至少为投保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大中型投保单位提供一次2或3服务。



服务形式


针对保险公司缺乏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力量问题,文件对于服务形式也作出相应指导意见:


1.依靠自身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

2.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3.聘请外部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

4.委托保险经纪人。


此外,文件还对安责险风控服务的服务流程、服务保障、服务评估和改进等内容作出了具体意见指导,帮助保险公司有效开展安责险的防控服务业务。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市场应用发展,对于我国各类安全生产建设有着重要保障意义。因此,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加大对国内安责险政策试点的实践落实,同时推动保险公司相应风控服务管理能力的发展提升,建立更为完善的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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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07
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依法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北鑫跃焦化有限公司在册合同制员工。
缴费申报
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2005年定为 %,并按有关规定上下浮动,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口径统计,以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并按上年社平工资60%保底,300%封顶。
每月5日前由综合部统计汇总向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
工伤报告、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所在二级单位20小时内必须速报公司综合部,综合部24小时内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综合部和安全清洁生产部及所在二级单位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做好核查、建档、医疗救治工作。
职工自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确诊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二级单位或本人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报综合部审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综合部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醉酒导致伤亡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一般需附带以下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书;
工伤事故报告或工伤事故登记表;
医疗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属于下列情况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属于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伤的,应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属于上下班机动车事故的,应提交职工当日的考勤记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属于抢险救灾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规定,应提交县以上机关的结论性有效证明;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应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复发的诊断证明;
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残废死亡或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或伤残稳定后,本人申请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职工发生工伤,如所在二级单位或职工本人未在规定时限(30日)内通过公司综合部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公司工会可在1年内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超过申请时效(1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不予进行工伤认定。
四、工伤保险待遇
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包括不稳定期和恢复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由二级单位填写《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见附件5)报安全清洁生产部,由安全清洁生产部提交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研究确定,并通知工伤职工和二级单位。
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二级单位应当提前向综合部提出延长停工留薪申请,综合部填报《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鉴定申请表》(见附件2),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鉴定结论做出前,工伤职工仍可享受停工留薪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应当前往工伤医疗服务机构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稳定后及时转入工伤医疗服务机构。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上、下肢及有关辅助器具的由职工本人向安全清洁生产部提出申请,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后,由综合部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通知书》到德林义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配置,否则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该公司不能配置的辅助器具(如假眼、假耳、假牙等),经申请可到其他医疗机构配置(首批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和康复机构名单见附件7)。
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由所在二级单位先行垫付,经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不属于报销范围的费用原则上由所在二级单位(厂区外的交通事故由本人负担)负担,二级单位负担有困难的报公司研究解决。
停工留薪期原工资待遇不变。
住院治疗的,享受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亲属同意,也可以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需到外地就医的,由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证明,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其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公司按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未在规定时限内(30日)申报,由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被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从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发生伤害之日到劳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期间的费用,属于职工本人责任的本人自负(主要指厂区外发生的工伤);属于二级单位责任的,可与二级单位协商解决,但要追究有关领导的安全工作责任。
因工死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以下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社平工资六个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至60个月社平工资,具体标准为: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有供养亲属的,供养1人者52个月;供养2人者56个月,供养3人以上者60个月。
因工致残待遇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18个月本人工资,具体标准为: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按月支付90%——75%本人工资的伤残津贴,具体标准为: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经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发给社平工资50%、40%、30%的生活护理费。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停止缴纳,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6——14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
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按月发给70%——60%本人工资的伤残津贴,具体标准为:五级70%,六级60%。
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44——38个月社平工资,具体标准为: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2——16个月社平工资,具体标准为: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
3.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2——6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劳动合同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6——8个月社平工资,具体标准为: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4个月社平工资,具体标准为: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2004年1月1日以后的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的医疗、伤残费用,由职工或二级单位将有关凭证提交综合部,由综合部填报《石家庄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和《石家庄市职工伤残待遇申请表》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本办法所计发的伤残津贴最低不低于石家庄市矿区最低工资标准。
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并按社平工资60%保底,300%封顶。
本办法所称社平工资是指上年度石家庄市矿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附件: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
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
首批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和康复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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