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计件工资工人合同问题(重赏)

请问《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们工厂的工人合部是实行的计件工资,而且生产不是太连续,每年都有一两个月的停产,公司领导想的是停产的情况下就不支付工资,等有工作任务了再计算,这种情况下怎么签定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社会保险要将怎么样来交才能合法又合理呢?
请仔细讲讲。谢谢了!!

第1个回答  2008-01-02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2条规定,应视停工停产原因、时间和劳动者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来确定支付标准,即: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2个回答  2012-06-13
记件工人的工资可以随意更改吗?在我们不知道的情况下就给我们发工资了我们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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