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至1984年,中英两国就落实香港前途问题进行谈判,1984年12月19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决定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中方承诺在香港实行
一国两制。
1997年7月1日,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宪法和
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国家对某些区域采取的特殊
管理制度。在这一制度下,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