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求救~~!!

克隆是否有益?(注意不是克隆人)
反方
当以什么理论为基础????

对方提出器官移植利用克隆时,应如何反驳?

1 可以以盗版和侵权做为突破口。
对方提出器官移植利用克隆时,应如何反驳?
我们都知道,原装的一般是整体功能的最佳搭配。
人体器官也一样,做为一个健康人,相信没有人会去用一个克隆的人体器官。
后期会不会产生排异,会不会留下后遗症,都是未知的。克隆器官技术在没有成熟的今天,是不会用到大众身上,为什么,一是技术限制,一是我们不能证明克隆器官可以完全地,百分百的符合人体的需要,也就是说,人体器官克隆技术,对于人体来说,并不是百分百的安全2 如果什么都克隆,世界将会怎样? 克隆人给民事法律关系带来混乱
一、克隆人没有监护人
自然人正常降生后,一般有父母作为合法的监护人。当其父母逃避监护和抚养责任时,这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受到民事责任的追究。作为克隆人,谁是他们的父母,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最初的克隆技术基本是有性繁殖的继续,有精子供体和卵子供体,理论上是存在父母的。但现在提供体细胞核的克隆技术已经出现,无性生殖基本成熟。克隆人基本是体细胞核提供者的基因翻版,但提供体细胞核者有可能与其年龄相当的人,因此从伦理上应当做父亲的体细胞提供者在年龄和行为能力上也许并不可以。
实质上无论是那一种技术,克隆人几乎都是找不到他们的父母。也许他们的父母根本不认识,他们只是研究者的一个“研究成果”。
克隆人还有另一种可能会是被某个母体代孕后降生的。克隆人的代孕母亲是否有义务成为其监护人,这也很难。因为代孕母亲所生的孩子也许与自己并无一点血缘关系,既然没有血缘关系,也不能要求代孕者承担监护抚养义务。由于克隆技术已经到了单性繁殖的水平,因此,克隆人甚至享受不了非婚生子的待遇,降生之后就是一个彻底的孤儿。
让我们想象,一个从身体机能上存在缺陷的人,同时在社会地位上同样存在缺陷,这不是一种残忍吗。谁来看护他,谁来教育他,他又能如何被塑造成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呢。也许,克隆人的生命还不如真正的动物幸运。动物和小鸟出生都有母亲来哺育,喂养,而克隆人从来到世界上就是一个牺牲品,实验品。相信,克隆人的感知力与人类是一致的,他们同样惧怕疼痛,惧怕孤独,惧怕流血,惧怕死亡;他们需要亲情,需要友情,需要爱情,但这一切他们又怎能得到呢。
由于没有监护人,代孕人与研究人之间完全可以是一种商业合同关系。生完了孩子,养育到一定时间,即可交“货”。这时研究者如何利用这些生命,他们可能是为委托人生产下一代,或者是复制品;但他们也完全可以为他们自身的犯罪目的或委托人的犯罪目的而自由地处置这些人类。这所有的一切将因克隆人没有父母监护显得更为随便。
二、克隆人的人格权和荣誉权
人都是社会性的,作为克隆人同样是。那些希望有一个克隆儿的父母毫无疑问也想有一个自立于社会的孩子。可是,由于克隆人的特殊背景,他的健康无法保证。由于健康及免疫力的先天问题,克隆人容易患有传染病、精神病,这一切使他的健康自生来就受到侵害,而这种侵害完全也是人为的。由于有疾病,周围的普通人自然很难接受克隆人,一个无法融入社会的克隆人又怎能实现一个正常人的价值呢。研究出来的克隆人如果连普通人应该享有的幸福都没有,连普通人被社会认可的水平都达不到,这种研究又有什么价值呢?这样的孩子难道不更是让父母担忧和痛苦吗?一个得不到社会认可的克隆人他的人格权、荣誉权又如何得到尊重呢?
三、克隆人的结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同时,血亲不婚。基于克隆人的身体特点,一是有健康问题,二是血亲不好确定。因此,法律应当将其并入不能结婚的范围,这无疑将其推出了正常的家庭之外。是谁造成了克隆人的痛苦,难道是法律,不是,罪魁祸首就是那些创造他们和支持创造他们的人。

克隆人研究是对于进一步犯罪的引诱
异种动物的克隆早就出现了,将来研究克隆人的行为非常可能向研究异种人方向发展。疯狂的科学家受雇佣者高金的聘用,受名利的驱使,肯定会无所顾及的将克隆技术用于这种可怕的研究。异种人如果出现,被用于犯罪和战争目的怎么办?他们侵害人类谁来负责?人类杀戮他们,谁又能够对他们进行保护?他们是不是象自然人和正常克隆人一样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就是说,他们是动物还是人。虽然这种可能很小,但依照那些支持克隆人的人信心来看,这的确又很可能。
克隆人出现后,克隆器官和克隆人会导致人体器官的犯罪交易大兴其道。将来任何一个人体器官,谁能够证明它不是从健康人身体上由犯罪手段得到的。毫无疑问,这会诱使杀人犯罪的增加。

对于支持克隆人的观点的谴责和驳斥
我国卫生部对克隆人所做出的表态:在任何情况、任何场合、任何条件下,都不赞扬、不允许、不支持、不接受生殖性克隆人的实验。这无疑是及其清醒和正确的立场。令人惊讶的是,有些学界名人竟说出与他们应有的理性不相称的话。清华大学的自动系的赵南元(教授)说:卫生部有没有决定科技政策的权利?他认为,卫生部的四不原则违反宪法四十七条,中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作为律师不仅为他的法律素养感到担忧,一切法律所赋予的自由都要先尊重他人的合法自由。当你所进行的科学研究到了以牺牲残害其他生命为代价的程度,这还是科学研究吗?

克隆人没有妨害任何人说法的荒谬
赵指出,克隆人与自然人没有什么关系,有人想要自己的孩子,又生不出来,克隆一个有什么不可以的,别人有什么理由反对呢。克隆人确实没有妨害任何人。
这位赵先生的没有妨害任何人的范围显然不够完整,妨害克隆人的生命健康难道不是最严重的妨害吗?当研究者的“产品”出现时,基于为委托人服务的合同关系,他的“产品”肯定要有质量。如果,克隆人的身体患有疾病,委托人说我不要,研究者怎么办?是取消“不合格产品”的生存,还是将他颐养天年。答案是令人悲观的,金钱社会的驱使恐怕只能让研究者选择前者或用于更可怕的目的。同时,许多在怀胎期出现的“不合格”克隆人,岂不都要扼杀。
我不相信研究克隆是为了满足无生育力人的愿望。因为,任何一个健康婴儿,经过后天的培养教育,都会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收养儿童既奉献了爱心,有能够使自己的需要满足,为什么非要去克隆呢。追求与自己相似为目的想要孩子的人,有几个敢冒将来孩子夭折的风险去买一个克隆儿。有人说,科学会有一天研究出健康的克隆人。我想,这条撒满鲜血和堆满尸骨的研究之路本身就是一条罪恶之路,这条路存在着道德和法律上的双重顽疾,因此这种研究永远也不会有成功。
中国人类基因组织中心伦理委员会主席邱仁宗说:“如果孩子夭折了,父母很痛苦,用孩子的体细胞克隆一个完全是可以。”我想每一个有爱心的父母更不愿意看到克隆儿再度夭折吧,克隆儿与其说可以抚慰痛苦,还不如说又在埋伏下一个痛苦。
何作庥(中科院士物理学家)说:“我坚决支持克隆人,你克隆一个何作庥来,也没有什么大问题。”何先生总是意气风发、气冲霄汉。由于立法一般是出现于纠纷和混乱出现之后,作为普通人对克隆人可以说“没有什么大问题”,但做为院士说话如此草率不禁令人遗憾。何先生说“也没有什么大问题”他有发言权吗?这令人怀疑。照此话理解何本人是完全同意对他进行克隆的。但就这句话的逻辑进行引申分析。其实即使何先生不同意克隆也无法诉诸法律进行救济。法律没有赋予公民自然人的基因如同著作权中复制权那样的权利,就是说允许他人复制或不允许他人复制,法律并未就此做出对基因来源者的保护规定。我国在基因方面尚无法律出台,因此如果有人使用了何先生的基因组复制出何先生之二,何先生只能望洋兴叹。从另一方面说,复制出何先生第二,那么,何先生第二应当是权利与损害的行使承受主体,而这个主体又是与自然人无二的,至于“有没有问题”,只有依赖于这个研究过程中出现的所有克隆人的真实意愿来表达,何先生是无权做主的。
克隆人的真实意愿是什么呢?非法剥夺克隆人生命毫无疑问是违背权利人意愿的,而让克隆人带着伤残来到世界就不是一种违背意愿吗?如果克隆人因为生而遭受着比死还要痛苦的事情,那么,这种情节是不是比单纯杀人的情节还要恶劣呢。
赵说:技术的问题要靠发展技术来解决,禁止技术解决不了问题。我要说,技术不是人类的目的,人类的目的是对和平、公正和幸福的追求。追求单纯的技术进步不一定与人类目的都是一致的。非法地践踏任何一个个体合法的生存权、健康权、财产权都是犯罪,都是与人类高尚目标背道而驰的。这种技术进步满足的是几个科学疯子的猎奇心理和名利思想,与人类整体的享和安定毫无裨益。人类自始至终追求的应当是一种道德上的价值而不是什么技术上的进步。

人是社会塑造的不是技术发明的
赵、邱、何皆认为人类是社会属性的,是社会塑造了人而不是身体上塑造了人。既然这样,有许许多多优生优育的健康儿童,为什么不投入关心将他们培养成有益于社会的人,而却在荒废时光去支持人类的另一种生殖方式的研究。相信将有限的精力和学识为教育做出贡献比支持愚蠢的生殖性克隆人的研究实在的多。
这几位先生都是各个领域有着突出成就的科学家及学者,他们没有一个是克隆人,但他们为社会为国家做出了有用的事情。为什么没有更多的有用之才地产生,难道是克隆人的技术没有发展的关系?是社会造人不是技术造人!人的价值所在是要看为别的人带来多少利益,为了自己的生命延长,即使换上一百次心脏,对于整个人类的进步又有什么价值呢?
何说:伦理观念落后了,与时代不符了,伦理学家太蹩脚,应该与时俱进。流美博士方舟子说:科学的每进步一次,宗教就退步一次。
但是,美国的著名科学家理查德·弗恩曼说过,仅仅“地心说”的失败“日心说”的胜利,不能以其否定宗教的价值。宗教与科学在进化论上的冲突并不影响宗教的伦理道德观念在人类心中的地位。[上海科技出版社《弗恩曼讲演录》]
我认为,伦理道德不是一种与时俱进的理念。如果说,人类的成功有一块基石的话,我认为就是人类的伦理道德。就象镌刻于康德墓碑上的名言:头上有灿烂的星空,心中有的道德的律令。
这是全人类应该永远为之景仰的精神,一种跨越各种隔阂的共同理念,亘古不灭。也许人们会认为这种抒发与本文有些相去,其实不然,人类的一切方向都应从这种精神中寻找答案,这是内在的,也是不变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7-12-27
克隆人给民事法律关系带来混乱
一、克隆人没有监护人
自然人正常降生后,一般有父母作为合法的监护人。当其父母逃避监护和抚养责任时,这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受到民事责任的追究。作为克隆人,谁是他们的父母,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最初的克隆技术基本是有性繁殖的继续,有精子供体和卵子供体,理论上是存在父母的。但现在提供体细胞核的克隆技术已经出现,无性生殖基本成熟。克隆人基本是体细胞核提供者的基因翻版,但提供体细胞核者有可能与其年龄相当的人,因此从伦理上应当做父亲的体细胞提供者在年龄和行为能力上也许并不可以。
实质上无论是那一种技术,克隆人几乎都是找不到他们的父母。也许他们的父母根本不认识,他们只是研究者的一个“研究成果”。
克隆人还有另一种可能会是被某个母体代孕后降生的。克隆人的代孕母亲是否有义务成为其监护人,这也很难。因为代孕母亲所生的孩子也许与自己并无一点血缘关系,既然没有血缘关系,也不能要求代孕者承担监护抚养义务。由于克隆技术已经到了单性繁殖的水平,因此,克隆人甚至享受不了非婚生子的待遇,降生之后就是一个彻底的孤儿。
让我们想象,一个从身体机能上存在缺陷的人,同时在社会地位上同样存在缺陷,这不是一种残忍吗。谁来看护他,谁来教育他,他又能如何被塑造成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呢。也许,克隆人的生命还不如真正的动物幸运。动物和小鸟出生都有母亲来哺育,喂养,而克隆人从来到世界上就是一个牺牲品,实验品。相信,克隆人的感知力与人类是一致的,他们同样惧怕疼痛,惧怕孤独,惧怕流血,惧怕死亡;他们需要亲情,需要友情,需要爱情,但这一切他们又怎能得到呢。
由于没有监护人,代孕人与研究人之间完全可以是一种商业合同关系。生完了孩子,养育到一定时间,即可交“货”。这时研究者如何利用这些生命,他们可能是为委托人生产下一代,或者是复制品;但他们也完全可以为他们自身的犯罪目的或委托人的犯罪目的而自由地处置这些人类。这所有的一切将因克隆人没有父母监护显得更为随便。
二、克隆人的人格权和荣誉权
人都是社会性的,作为克隆人同样是。那些希望有一个克隆儿的父母毫无疑问也想有一个自立于社会的孩子。可是,由于克隆人的特殊背景,他的健康无法保证。由于健康及免疫力的先天问题,克隆人容易患有传染病、精神病,这一切使他的健康自生来就受到侵害,而这种侵害完全也是人为的。由于有疾病,周围的普通人自然很难接受克隆人,一个无法融入社会的克隆人又怎能实现一个正常人的价值呢。研究出来的克隆人如果连普通人应该享有的幸福都没有,连普通人被社会认可的水平都达不到,这种研究又有什么价值呢?这样的孩子难道不更是让父母担忧和痛苦吗?一个得不到社会认可的克隆人他的人格权、荣誉权又如何得到尊重呢?
三、克隆人的结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同时,血亲不婚。基于克隆人的身体特点,一是有健康问题,二是血亲不好确定。因此,法律应当将其并入不能结婚的范围,这无疑将其推出了正常的家庭之外。是谁造成了克隆人的痛苦,难道是法律,不是,罪魁祸首就是那些创造他们和支持创造他们的人。

克隆人研究是对于进一步犯罪的引诱
异种动物的克隆早就出现了,将来研究克隆人的行为非常可能向研究异种人方向发展。疯狂的科学家受雇佣者高金的聘用,受名利的驱使,肯定会无所顾及的将克隆技术用于这种可怕的研究。异种人如果出现,被用于犯罪和战争目的怎么办?他们侵害人类谁来负责?人类杀戮他们,谁又能够对他们进行保护?他们是不是象自然人和正常克隆人一样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就是说,他们是动物还是人。虽然这种可能很小,但依照那些支持克隆人的人信心来看,这的确又很可能。
克隆人出现后,克隆器官和克隆人会导致人体器官的犯罪交易大兴其道。将来任何一个人体器官,谁能够证明它不是从健康人身体上由犯罪手段得到的。毫无疑问,这会诱使杀人犯罪的增加。

对于支持克隆人的观点的谴责和驳斥
我国卫生部对克隆人所做出的表态:在任何情况、任何场合、任何条件下,都不赞扬、不允许、不支持、不接受生殖性克隆人的实验。这无疑是及其清醒和正确的立场。令人惊讶的是,有些学界名人竟说出与他们应有的理性不相称的话。清华大学的自动系的赵南元(教授)说:卫生部有没有决定科技政策的权利?他认为,卫生部的四不原则违反宪法四十七条,中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作为律师不仅为他的法律素养感到担忧,一切法律所赋予的自由都要先尊重他人的合法自由。当你所进行的科学研究到了以牺牲残害其他生命为代价的程度,这还是科学研究吗?

克隆人没有妨害任何人说法的荒谬
赵指出,克隆人与自然人没有什么关系,有人想要自己的孩子,又生不出来,克隆一个有什么不可以的,别人有什么理由反对呢。克隆人确实没有妨害任何人。
这位赵先生的没有妨害任何人的范围显然不够完整,妨害克隆人的生命健康难道不是最严重的妨害吗?当研究者的“产品”出现时,基于为委托人服务的合同关系,他的“产品”肯定要有质量。如果,克隆人的身体患有疾病,委托人说我不要,研究者怎么办?是取消“不合格产品”的生存,还是将他颐养天年。答案是令人悲观的,金钱社会的驱使恐怕只能让研究者选择前者或用于更可怕的目的。同时,许多在怀胎期出现的“不合格”克隆人,岂不都要扼杀。
我不相信研究克隆是为了满足无生育力人的愿望。因为,任何一个健康婴儿,经过后天的培养教育,都会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收养儿童既奉献了爱心,有能够使自己的需要满足,为什么非要去克隆呢。追求与自己相似为目的想要孩子的人,有几个敢冒将来孩子夭折的风险去买一个克隆儿。有人说,科学会有一天研究出健康的克隆人。我想,这条撒满鲜血和堆满尸骨的研究之路本身就是一条罪恶之路,这条路存在着道德和法律上的双重顽疾,因此这种研究永远也不会有成功。
中国人类基因组织中心伦理委员会主席邱仁宗说:“如果孩子夭折了,父母很痛苦,用孩子的体细胞克隆一个完全是可以。”我想每一个有爱心的父母更不愿意看到克隆儿再度夭折吧,克隆儿与其说可以抚慰痛苦,还不如说又在埋伏下一个痛苦。
何作庥(中科院士 物理学家)说:“我坚决支持克隆人,你克隆一个何作庥来,也没有什么大问题。”何先生总是意气风发、气冲霄汉。由于立法一般是出现于纠纷和混乱出现之后,作为普通人对克隆人可以说“没有什么大问题”,但做为院士说话如此草率不禁令人遗憾。何先生说“也没有什么大问题”他有发言权吗?这令人怀疑。照此话理解何本人是完全同意对他进行克隆的。但就这句话的逻辑进行引申分析。其实即使何先生不同意克隆也无法诉诸法律进行救济。法律没有赋予公民自然人的基因如同著作权中复制权那样的权利,就是说允许他人复制或不允许他人复制,法律并未就此做出对基因来源者的保护规定。我国在基因方面尚无法律出台,因此如果有人使用了何先生的基因组复制出何先生之二,何先生只能望洋兴叹。从另一方面说,复制出何先生第二,那么,何先生第二应当是权利与损害的行使承受主体,而这个主体又是与自然人无二的,至于“有没有问题”,只有依赖于这个研究过程中出现的所有克隆人的真实意愿来表达,何先生是无权做主的。
克隆人的真实意愿是什么呢?非法剥夺克隆人生命毫无疑问是违背权利人意愿的,而让克隆人带着伤残来到世界就不是一种违背意愿吗?如果克隆人因为生而遭受着比死还要痛苦的事情,那么,这种情节是不是比单纯杀人的情节还要恶劣呢。
赵说:技术的问题要靠发展技术来解决,禁止技术解决不了问题。我要说,技术不是人类的目的,人类的目的是对和平、公正和幸福的追求。追求单纯的技术进步不一定与人类目的都是一致的。非法地践踏任何一个个体合法的生存权、健康权、财产权都是犯罪,都是与人类高尚目标背道而驰的。这种技术进步满足的是几个科学疯子的猎奇心理和名利思想,与人类整体的享和安定毫无裨益。人类自始至终追求的应当是一种道德上的价值而不是什么技术上的进步。

人是社会塑造的不是技术发明的
赵、邱、何皆认为人类是社会属性的,是社会塑造了人而不是身体上塑造了人。既然这样,有许许多多优生优育的健康儿童,为什么不投入关心将他们培养成有益于社会的人,而却在荒废时光去支持人类的另一种生殖方式的研究。相信将有限的精力和学识为教育做出贡献比支持愚蠢的生殖性克隆人的研究实在的多。
这几位先生都是各个领域有着突出成就的科学家及学者,他们没有一个是克隆人,但他们为社会为国家做出了有用的事情。为什么没有更多的有用之才地产生,难道是克隆人的技术没有发展的关系?是社会造人不是技术造人!人的价值所在是要看为别的人带来多少利益,为了自己的生命延长,即使换上一百次心脏,对于整个人类的进步又有什么价值呢?
何说:伦理观念落后了,与时代不符了,伦理学家太蹩脚,应该与时俱进。流美博士方舟子说:科学的每进步一次,宗教就退步一次。
但是,美国的著名科学家理查德·弗恩曼说过,仅仅“地心说”的失败“日心说”的胜利,不能以其否定宗教的价值。宗教与科学在进化论上的冲突并不影响宗教的伦理道德观念在人类心中的地位。[上海科技出版社《弗恩曼讲演录》]
我认为,伦理道德不是一种与时俱进的理念。如果说,人类的成功有一块基石的话,我认为就是人类的伦理道德。就象镌刻于康德墓碑上的名言:头上有灿烂的星空,心中有的道德的律令。
这是全人类应该永远为之景仰的精神,一种跨越各种隔阂的共同理念,亘古不灭。也许人们会认为这种抒发与本文有些相去,其实不然,人类的一切方向都应从这种精神中寻找答案,这是内在的,也是不变的。
第2个回答  2007-12-27
英政府虽然以立法的方式表明了反对克隆人的立场,但对以攻克疑难病症为目的的治疗性克隆却持支持态度。该法案推出后,英国的一些高层官员表示,希望在弥补法律漏洞后,将更有助于治疗性克隆的发展。近年来,随着克隆技术和人类基因组研究的发展,世界许多国家对治疗性克隆这一领域都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国际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在这种形势下,英国自然不会轻易放弃在该领域的优势地位。但治疗性克隆与克隆人之间毕竟只有一步之遥,如果有人将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母体,那么接下来就是克隆人的诞生。如果英国开放治疗性克隆的政策导致这一结果,不仅政策本身会遭到公众的谴责,治疗性克隆研究也会付之东流。所以,在法院判定现行法律存在缺陷后,英政府匆匆以立法的方式明确禁止克隆人,也就不足为奇了。不过,英国科学家对克隆人类胚胎一直抱有极大的热情。他们认为该技术给人类带来的实际好处,将远远超过伦理学上的消极影响。英国一些科学家发表文章说:人们不该盲目追随国外对克隆人类早期胚胎这项研究的偏激观点,听到别人赞成,便一古脑儿点头,看到别人反对,就不加思索地否定,不能因‘治疗性克隆’研究可能导致克隆人产生便把它一棍子打死,这就像为了防止利用基因技术制造生物武器而把基因工程全盘扼杀一样愚蠢。当然,人们以科学态度看待它,也包括防止其被滥用。英国首相布莱尔去年年底曾经提出,人类应该警惕反科学思潮。各国政府在对有争议的科研领域进行严格管理时,也应顶住压力保障科研的正常进行。英国众议院通过关于克隆人类早期胚胎的提案,就明确传达出这样一个强烈信号:伦理方面的争议归争议,英国政府和立法机构不会因此在对本国科技经济发展有重大利益的问题上缩手缩脚,而是要充分利用新科技为本国发展服务。英国众议院通过关于克隆人类早期胚胎的提案后不久,又通过禁止克隆人提案,表明该国对有争议的科研领域进行严格管理的态度。

福音祸果难定论 是非曲直待评说

有人认为,人类社会是在不断发展的,人类的伦理观念也是可变的。在某一时期完全不合伦理的行为,随着思想和科技的进步,可能变成非常自然的事。任何科研成果都可能有利有弊,飞机被发明的时候也没想到被恐怖分子用来撞击美国的经贸大厦,想到了就不发明了吗?没有任何人为的顾虑能够阻挡科学的脚步。至于利与弊的问题,也就是常说的“双刃剑”,关键是要让自然科学向正常的方向发展,这不仅要靠科学家的自律,还要按自然法规来行事。对我们人类来说,不能因为害怕科学探索可能带来负面效应,就自己束缚自己。也正是因为生物技术的发展可能被一些科学狂人、恐怖主义分子或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来利用,我们才更要抓紧研究。不是要去害人,而是要有对策,保护自己。历史告诉人们,国家制定的政策法规,必须符合社会发展内在规律,符合自然科学发展的内在规律。人们当初对人工授精也接受不了,但是后来也接受了;第一位试管婴儿路易丝·布朗于1978年在英国出生时,也引起了极大的伦理争议,而现在全世界试管婴儿已经超过30万例。一些重大的科技进步,在诞生时有人诅咒、有人恐惧,但这一进步是否被人类所接受,最终取决于它是否有益于人类的福祉,而不在于是否合乎当时的伦理道德和法律条款。不断探求事物的客观规律、利用科学技术为人类创造更美好的生活,这才是人类所追求的真理。对克隆人类胚胎情有独钟的专家们还提出不少合理化建议——政府及非政府机构应该支持和鼓励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但所有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所用的胚胎不得超过14天;不允许将用于干细胞研究的胚胎放入人或动物的子宫内,其研究只能在实验室中进行。对于胚胎来源,专家们认为应主要使用人工流产后的胎儿或体外授精多余的胚胎,要让捐赠者知情同意。专家们普遍反对主动捐赠(即为了胚胎干细胞研究而创造胚胎),认为要禁止一切形式的买卖配子(卵子或精子)、胚胎,以防止由此引起的社会不公正。在使用人类胚胎干细胞治疗疾病以前,必须有动物实验的基础,在证明对支物安全和有效后,并通过伦理委员会的科学和伦理审查,才能正式实施于病人,在实施中或以后还要随时接受伦理委员会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监督,以便保障对病人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但显而易见的一点是,即使克隆人类胚胎技术能够治愈疑难病症,其治疗成本也会高得惊人,根本不是一般公众能够接受得了的。要制造出克隆干细胞必须首先获得人类卵细胞,而这种卵细胞是相当昂贵的。医院至少要支付卵细胞捐赠者3000~5000美元的费用,而先进细胞技术公司为了从事这项研究从7名妇女身上获取了71枚卵细胞,其成本之高可见一斑。从人体获取卵细胞的程序相当复杂,上述妇女都接受了医疗手术,如果手术不成功极容易留下伤疤。另外,获取干细胞的过程也相当繁琐,其效率并不比克隆动物高多少。在19枚被进行细胞核转移以便分裂成胚胎的卵细胞当中,没有一枚卵细胞顺利度过分裂成6个细胞的这一阶段,而干细胞则必须是从100个细胞以上的胚胎中获得的。进行动物克隆实验的研究人员则不必担心得不到足够的卵细胞。最近,美国洛克菲勒大学的科学家皮特-莫巴伊茨表示,4000只老鼠卵细胞成本仅2000美元,但如果换作人类卵细胞则高达200万美元。即便科学家从10名捐赠者身上提取100只卵细胞,仅支付给捐赠者的报酬也至少在5万美元以上。再加上处理这些卵细胞的医疗费用,莫巴伊茨估计最终每只卵细胞的成本将超过1000美元,这意味着治疗一位病人的费用至少在10万美元以上。在这种情况下,卵细胞的溃乏以及成本之高将成为利用上述克隆技术治疗人类疾病的主要阻碍因素。不过先进细胞技术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迈克尔-韦斯特以前曾表示,他相信如果这种技术能够奏效的话,那么患者一定会尽其所能支付治疗费用。目前克隆技术面临的另外一个限制因素就是专业技术人员缺乏,莫巴伊茨称他以前的同事、现在供职于先进细胞技术公司的若山照男是克隆领域的老虎-伍兹,因为象打好高尔夫球需要精湛的技术一样,从事克隆研究也需要拥有专业的技术。他说,这也正是很多科学家估计还要等上10年甚至20年克隆人类胚胎技术才能被应用于临床领域的原因。

其实,谁不想通过最新的科技改善自身的健康、延长生命呢?可是,允许克隆人类胚胎毕竟就是给克隆人打开了一扇门,到时候又会怎样呢?因此,许多人觉得挺矛盾,难以确定好恶。对于成功克隆人类胚胎这一消息,虽然支持与反对之声此起彼伏,但正如一位美国议员指出的那样:尽管各方现在都面临巨大压力,但在短期之内是不会出现一个结果的。可以预料,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围绕人体胚胎克隆的是非曲直,将会有一场激烈的争论。
第3个回答  2007-12-27
可以以盗版和侵权做为突破口。
对方提出器官移植利用克隆时,应如何反驳?
我们都知道,原装的一般是整体功能的最佳搭配。
人体器官也一样,做为一个健康人,相信没有人会去用一个克隆的人体器官。
后期会不会产生排异,会不会留下后遗症,都是未知的。克隆器官技术在没有成熟的今天,是不会用到大众身上,为什么,一是技术限制,一是我们不能证明克隆器官可以完全地,百分百的符合人体的需要,也就是说,人体器官克隆技术,对于人体来说,并不是百分百的安全!
第4个回答  2007-12-27
什么辩题呀! 我觉得怎么正方优势太大 如果是克隆人还好,可以有的辩 这个克隆面太大 连中国政府都鼓励医学性克隆就是只克隆某些器官细胞什么的
挽情公子 -说的根本站不住 器官移植利用克隆 要用自己的细胞克 盗的哪门子版呀
有人愿意被克隆吗?要是我得了绝症,要是告诉我要器官移植,不过没有供体,但可以克隆一个 我就举双手同意,你不同意?那只有等死我不干!!!
如果你真要辩 你还是应该主要抓对方的漏洞!
对方提出器官移植利用克隆时,应如何反驳?
这不符合自然的发展规律 克隆终要人的干预 这就会带来很多不可预见性的影响,这种不可预见性对脆弱的人类可能是灭顶的,就如DDT刚问世时人们大力追捧,到处都在撒,但它带给现在人类的可能是发明者都不愿看到的
打字技术不行累死我了!!!!!!!!!!
要是对方说是人们对DDT是科技不发达研究不够,那就反问他 你认为人们对克隆就有足够把握了解?
就是你要多抓对方的漏洞,反方我觉得没什么真站得稳的!
反正怎么我都觉得反方吃亏!!
顺便问一下哪来的辩题???????????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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