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3年至今在一家公司工作八年多,这么多年公司一直没有给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公司自2008年开始正式给上保险,由于我是外地的公司并没有给我缴纳保险而是每月给我200块钱的补偿。我们每周上六天班。从2003年至今公司一直也没有年休假。现在我离职了,能到到什么样的补偿呢?(本人已经经过仲裁,但是仲裁说好些都不成立比如上六天班,说我没有证据。我自动离职的得不到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只能追溯两年,劳动法上面的双倍已经过了时效)我可以得到的补偿只有,离职前的工资和追溯年休假。对吗?还有就是保险的问题我该怎么办呢?
您的第一条,的双倍工资。我主张要2008年以后的也不可以吗?
第二条,没上社保为由,仲裁调解员说。这个算我默认公司给我200的社保钱是合法的,并且也是我自己从公司走的也得不到,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诉讼时效为一年,早过了法律诉讼时效。
2、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单位发200元的社保钱就不给缴社保,是违法的。对仲裁不服,你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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