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凉山州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

我丈夫是教师,也是彝族,我是农民,汉族。我们想生第3个孩子,可以吗?

二是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浙江、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重庆、甘肃等省(市)的计划生育政策。这些地方都有少数民族聚居区,建有自治州或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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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09
  四川凉山是这样规定的:
  第四条 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照顾生育子女:
  (一)夫妻双方为汉族农村人口的,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汉族干部、职工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边远、高寒地区连续工作八年以上且仍在该区域工作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少数民族非农村人口和散居在低山、河谷地带的少数民族农村人口,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四)居住在边远、高寒地区的少数民族农村人口,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五)少数民族农村人口中的再婚夫妻,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或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六)居住在低山、河谷地带的少数民族农村人口,按照规定生育的两个子女中一个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由州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机构组织对病残儿的医学鉴定,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五条 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执行少数民族的生育规定;属于其他情况的夫妻,执行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生育规定,第四条(二)项规定除外。
  第六条 符合本补充规定生育的子女系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应计入规定允许生育子女数;计划内最后一胎系双胞胎或多胞胎而超过生育规定数的,不视为违反法律法规生育。
  第七条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送养的子女数应计入规定生育的子女数。不得以送养为由,违反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八条 符合本补充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每个子女之间,少数民族应有三周岁以上的间隔时间;汉族应有四周岁以上的间隔时间。
  所以你们夫妇 不能再生育第三个孩子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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