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淮安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一般公布最低标准时间是每年的什么时候?

  我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日期: 2010-11-30
  答:根据《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5号)的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140 元/月;二类地区,930 元/月;三类地区,800 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9.2元/小时;二类地区,7.5元/小时;三类地区,6.5元/小时。

  地     区
  类别
  月最低

  工资标准(元)
  小时最低

  工资标准(元)

  南京
  市区
  一类
  1140
  9.2

  溧水县 、高淳县
  二类
  930
  7.5

  无锡
  市区、江阴市、宜兴市
  一类
  1140
  9.2

  徐州
  市区
  二类
  930
  7.5

  新沂市、铜山县、丰县、沛县、 邳州市、睢宁县
  三类
  800
  6.5

  常州
  市区
  一类
  1140
  9.2

  金坛市、溧阳市
  二类
  930
  7.5

  苏州
  市区、吴江市、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
  一类
  1140
  9.2

  南通
  市区、启东市、通州市、海门市
  一类
  1140
  9.2

  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
  二类
  930
  7.5

  连云港
  市区
  二类
  930
  7.5

  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赣榆县
  三类
  800
  6.5

  淮安
  市区(不含楚州区、淮阴区)
  二类
  930
  7.5

  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
  三类
  800
  6.5

  盐城
  市区、大丰市、东台市
  二类
  930
  7.5

  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
  三类
  800
  6.5

  扬州
  市区
  二类
  930
  7.5

  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
  三类
  800
  6.5

  镇江
  市区
  一类
  1140
  9.2

  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
  二类
  930
  7.5

  泰州
  市区
  二类
  930
  7.5

  靖江市、姜堰市、兴化市、泰兴市
  三类
  800
  6.5

  宿迁
  市区、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三类
  800
  6.5

  稿件来源:厅劳动关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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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16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淮人社发〔2012〕191号

关于公布淮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的规定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 220号)精神, 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全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市直、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执行二类标准,即由原930元/月调整为1100元/月; 县(区):(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执行三类工资标准,即由原800元/月调整为950元/月。
二、调整后的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
市直、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由原7.5元/小时调整为9.6元/小时;
县(区):(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由原6.5元/小时调整为8.3元/小时。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
第2个回答  2012-05-29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2年6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320元;二类地区1100元;三类地区9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1.5元;二类地区9.6元;三类地区8.3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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