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县级政府或其派出机构能否与其他公司合伙成立投融资公司,并参与经营管理、受益?这是否合法?

请问县级政府或其派出机构能否与其他公司合伙成立投融资公司,并参与经营管理、受益?这是否合法?
如果合法,有哪些具体合作形式?谢谢。
谢谢!不过只是想与其他企业合作进行融资,公司是公司,政府部门还是政府部门,政府部门负责人并不参与企业经营,两者签一个协议,各取所需。(具体说就是让企业出钱修路,政府部门优先让此企业用一部分建设用地)相当于PPP模式,这个是否可以?

不是不行,在现有法律和《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其实很多信托公司、投资公司都有政府背景,只是手法而已。我们国家最著名的中投集团也是如此!政府搭台,贸易唱戏不是新闻。不过要把“戏”唱好需要慎重考虑以下问题,解决好了没有问题。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成功有其客观条件,成熟的市场环境,规范的治理结构,还需要一批精通的人才。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发展,不能盲目,在一些经济基础较差的县区,投融资平台要注意控制风险,规模不能盲目扩大,对于没有经营项目的融资平台要尽早废止。与此同时,政府投融资的投向也要进行规范,要坚持公益性,适度盈利,但不可盲目逐利,特别是一些房地产项目,做到盈利和公益的平衡。
(二)主要政策建议
1、理顺平台公司管理机制,提高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规范性建设
第一,摸清家底,对地方政府(特别是县区)投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整合。对一些投融资平台设置混乱,各部门分别建立平台公司,市场运作不规范的市、县,建议由市、县政府授权,财政部门牵头,联合各平台公司主管部门对当地涉及到政府担保的融资平台进行彻底清查整合,摸清各平台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对一些没有项目资质的进行清除,对职能重叠的进行重组整合。部分融资平台资产规模小,资本金到位不足或虚置有必要按照项目统一整合不同类别融资平台,壮大资本实力、统一管理、分项目运作。对于财力较弱的区县原则上只保留一家投融资平台,市直融资平台也要适当集中,保持总量控制。
第二,要完善平台公司的治理结构。改变以往加块牌子就营业的情况,要明确其企业性质,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属性的投融资平台要进行注销,组建专门的投融资公司。投融资公司作为独立运作的法人主体,要按照管办分离、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要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条件的或者经营规范的要按照《公司法》要求,设置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制定相关议事规范,明确各方工作职责,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未设立董事会的投融资公司,公司经理办公会代理行使董事会的职权。
第三,要转变经营理念,遵循市场化的原则安排投资方向。由政府导向型的投资刺激带动的高峰期在2009年上半年已基本结束,政府投融资平台新增贷款所占余额比重正逐渐下降。从2009第四季度开始,政府投资的重心将面临从规模扩张向结构调整的转变。因此,下一阶段的投融资平台贷款投向,要顺应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投资对“调结构”作用的趋势,要符合资源配置最优化原则。这一方面需要适当收拢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投资范围,能交给市场的交给市场运营,另一方面,要运用市场化的手段来引导政府投融资平台新增的信贷资源,兼顾盈利性和公益性。
2、发挥商业银行约束监督机制,强化市场对政府投资的引导
银行作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资金的主要来源,其与投融资平台、地方政府之间既属于利益共同体,又应是制约平台公司行为的重要手段。地方政府要和银行密切配合,规避金融风险。
第一,坚持贷款审慎原则的执行。银行机构要严格贷款准入条件不能降低标准发放贷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保有压信贷政策,在贷款审批时应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管理的规定,对达不到国家项目资本金管理的规定要求的坚决不能贷款;对于政府主导的公益性无收益项目,银行机构应审慎测算地方政府财政状况和财政增长预期实现的可行性,争取政府明确划拨足够还款的固定额度财政资金;对土地质押和股权质押,应动态地评估其价值,对一定时期内土地价值严重贬值的要及时补充落实新的担保方式,以避免风险敞口过大;针对目前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增长迅猛的情况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大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力度,对融资平台贷款上升比较快的机构及地区要有针对性地适时进行现场检查等。
第二,改进金融机构对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的管理。大力推进银团贷款,增强银行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公担的分摊机制,改变银行之间缺乏沟通、不能全面对企业状况进行了解的状况,共同防范政府投融资平台授信和业务风险。监管部门要积极发挥监管和协调职能,引导金融机构加强沟通联系,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银行整体话语权,实现信贷可持续性。加强对地方投融资平台贷款使用的监管。商业银行对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贷款应当做到专款专用,应防止地方投融资平台将所贷资金在项目之间甚至平台之间任意挪用。
第三,加强平台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增加地方投融资平台贷款使用的透明度,要明确披露信息的范围,包括平台的资本金状况、负债规模、承担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贷款情况、项目担保情况以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等。通过信息披露来强化投资者以及放贷银行对平台的监督,完善对地方投融资平台的风险控制机制。
第四,融资渠道多样化。要积极研究降低政府投融资平台中信贷融资的比重,调整融资结构、分散融资风险、降低融资成本,应积极拓展融资渠道,探索项目融资、民间融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在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体系和风险定价机制的基础上,鼓励信用较高,资产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融资平台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等方式市场化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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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追问的需要慎重,如果这样批复建设用地,有违规之嫌。但可以租用一些办公用地,最好是现有建筑(可以改修改建的)。多想办法吧,把涉及的法规和政府规定仔细研究,想一些“老谋子”请教。有时,听人一席话,胜读十年书啊。……中国的事情很有趣,过程曲折或不曲折,前途是光明的……嘻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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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5
这件事情完全可以,合情合理,更合法!!!但是不是你提问的那种模式、方法!!!作为一级政府都是可以合法办理你想要达到目的的事情的:是一级政府就有财政,有财政就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基于此,可以由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出资人成立一个国有独资、合资的企业,这个企业就完全可以按照出资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者的领导机关,的意图来开展各类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各项业务,当然也包括你想要的业务。仅仅是政府公务员不能在企业中担任职务而已,丝毫不影响政府的决策的执行------不换思想就换人!!!1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18
  不是不行,在现有法律和《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其实很多信托公司、投资公司都有政府背景,只是手法而已。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地方政府组建的不同类型的公司,包括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城建开发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政府通过划拨土地等,组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大致可以达到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辅之以财政补贴等作为还款保证,融入资金后重点投向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
第3个回答  2012-09-18
那请问你是哪个县级政府,公司不可以,我们是社会团体,如果你有这方面人脉可以合作谈融资
第4个回答  2012-05-17
不能,国家有明确规定。追问

请问有哪些规定,请明示。

追答

党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
1984年12月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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