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美国警察逮捕犯人时必须告诉他什么

如题所述

在讯问刑事案件嫌疑人之前,必须对其明白无误的告知其有权援引宪法第五修正案(刑事案件嫌疑人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而行使沉默权和要求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
有关警告虽然源自美国,但由于证供的可信性在普通法系的法庭非常重要,这项警告对司法过程的重要影响,因为这项声明确保了犯人所提供的证供的可信性。即使犯人在侦讯时提供假口供,亦会因为提供假口供或发假誓而受到惩处。而另一方面,这项声明亦在某情度上保障了犯人避免被屈打成招。因此,现时世界上采用普通法系的地区都吸纳了这项警告的精神,以保障犯人的权利及司法的公正。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米兰达(Ernesto Arturo Miranda,部分文献译为埃内斯托·阿图罗·米兰达,小学教育水平)于1963年因涉嫌对一名18岁的菲尼克斯(Phoenix)女性居民实施抢劫、绑架和强奸而被菲尼克斯警察逮捕。他在警察局接受了两个小时的讯问并在一份自白书上签字,在其后进行的非常简短的审判中法庭根据米兰达的供词而判其有罪。其后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ACLU,台湾译为美国自由公民联邦)接受了米兰达的委托进行了上诉,声称米兰达的供述是伪造的和受到胁迫的,其在被讯问前未知晓其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而且警察也未进行告知。1966年沃伦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Earl Warren)在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裁决(5 v. 4,Harlan,Stewart,White,CLARK大法官附上了异议 ),确认米兰达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警察有义务将它告知嫌疑人,告知权利之后,才能讯问,并将该案发回重审。在随后重新进行的审判中因为有目击者的对其不利的证言以及其他的证据,米兰达被判有罪并入狱11年。1972年米兰达被假释,1976年被人在酒吧刺杀。警察逮捕了一位嫌疑犯。在向嫌疑犯传达了米兰达警告以后,嫌疑犯选择保持沉默,警察无法得到其它更有力的证据。没有人为此而被起诉。
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并未提供警察和检察官在传达米兰达警告时所用的措辞。但给出了必须得到遵从的方针和指引。被怀疑有罪的人在被讯问前必须被清楚地告知其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并且他所说的每一句话在法庭上都将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其必须被清楚的告知其有权得到律师的协助,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如果其因贫困而请不起律师,我们将为其免费的提供一位律师。
一个典型的米兰达警告会是这样的措辞: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开口说话,那么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会在法庭上作为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并可要求在讯问的过程中有律师在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一位律师。在讯问的过程中,你可随时要求行使这些权利,不回答问题或者不作出任何陈述。
其后的判例要求米兰达警告必须是明白无误的(meaningful),所以嫌疑犯通常会被询问其是否明白他的权利。有些情况下,必须坚定地回答是。嫌疑犯的沉默不是有效的自动放弃权利的表示。如果因为嫌疑犯的英语水平的缺乏,实施逮捕的人员未能将米兰达警告以嫌疑犯的母语传达给他,那么其之后的供词不能被采纳为证据。
同样,由于不同的教育水平,警官必须确保嫌疑犯能够理解对其所说的话。将米兰达警告根据嫌疑犯的理解水平进行适当表述将十分必要。司法实践确立只能当这个适当的表述被记录在纸上或者被录音,一份原始的放弃权利的证书才被许可采用并被认为有效。
未成年人的在没有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在场情况下保持沉默的权利在一些司法实践中也同样被引申出来。
印地安纳州(Indiana)和一些其他的少数州加上了一句话,我们不会提供给你一名律师,但是如果你被起诉,那么在你被起诉时,我们将会为你指定一位。尽管这个句子对于少数几个倒霉的外行来说有点模糊和不明确(是指if and when you go to court)他们可能会并且已经把它理解为直到你坦白并且在法庭上被传讯,才能请律师联邦最高法院已经同意在这些州将这句话作为对这个程序(米兰达警告)的一个精确描述。(达克沃斯诉依根案Duckworth v. Eagan, 492 U.S. 195 (1989))
加利福尼亚州(California)和相当多的其他一些州加上了下面一句话:
一个肯定的回答同时意味着你的自动弃权。一个否定的回答意味着你援引了你的权利。
在警察系统,一般是让嫌疑人阅读印有米兰达警告和相关权利提示的卡片,并要求其在阅读并理解之后签字。总之,政府(警察和检察官)一方有责任证明,嫌疑人是明知和明智地放弃了不自证其罪和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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