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个地方关于劳动合同的地方性法规都有些区别吧,最好找工作所在地的劳动合同地方性法规来研究下。。。
问题的情况应该是属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7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再根据第38条,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另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看,他不但要支付从合同到期开始到他书面通知辞退的30日后这段时间的工资,还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但是,在这个“百度知道”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5647082.html?fr=qrl3的答案里,“司法解释认为劳动关系属于“终止”(合同到期自然失去其效力)而不是“解除”(合同未到期而使合同不再履行而失去效力),因此,无论单位还是员工都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不受劳动法有关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包括提前三十天的通知义务)的限制。 ”
那么是应该支付你10月31日-12月31日两个月的工资(根据原合同,非双倍算) + 在该单位工作N年的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额,以上纯属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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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劳动者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
前款第一项中,有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济补偿金总额最多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
当事人约定的经济补偿金超过前款规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