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解析

案情:孙某和李某是老相识。2007年4月3日,孙某对从事水泥销售的李某说自己的熟人黄某想买10吨水泥,价格每吨315元,让李某把水泥送到黄某家中。当天,李某就将10吨水泥送给了黄某。第二天,李某问黄某要水泥款,黄某说已经把3000元水泥款交给了介绍人孙某,说和孙某商定的水泥价格是每吨300元。李某就给孙某打电话要水泥款,孙某答应过两天把水泥款送来。此后,孙某不再露面并关闭手机,李某一直找不到他。三个月后,李某找到了藏匿的孙某,但水泥款已经全部被孙某挥霍。

问:孙某构成什么罪行?应如何处理?

刑法270条,侵占罪。


案例相关行为源自一份购销合同。


按照罪名的构成要件分析如下:


犯罪对象满足三种条件之一: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合同款为李某根据合同应得。即使李某同意将每吨15元作为中介费支付给孙某,孙某依然代李某保管余下的3000元水泥款。在此假设李某同意追认孙某代收款项之行为。


客体构成要件是两个:

    占为己有。孙某自电话后关闭手机三个月导致李某无法找到,并将款项挥霍,已经事实上构成了占为己有,自行支配。

    拒绝返还。此处案例事实未说明孙某是否明确拒绝返还。如果孙某以无钱为理由拒绝返还,则直接构成该要件。如果孙某提出愿意返还并支付3000元给李某,那么按照物权法对于金钱的相关规定,不能说李某拒绝返还。


    但是同时应当注意到,法院也可根据孙某的藏匿行为认定李某通过藏匿的形式拒绝返还。然而必须注意到侵占罪是一项自诉罪,根据刑诉法172条之规定,不管案件审理到什么阶段,只要李某孙某达成协议,或者孙某主动向李某偿还3000元,则法院应当予以撤案处理。


然后,主体对象不满足:

170条规定数额需要“较大”。按照高法司法解释的5000元以上标准,3000元侵占款未达到犯罪标准。


所以侵占罪应当不成立。


刑法266条 诈骗罪


定此罪的重点在于孙某是否通过欺诈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需要注意的是,在诈骗案中,受害人不是李某而是黄某。因为作为合同方,李某却未收到相关款项,李某依然有权向黄某收取相关款项。


欺诈行为方面,虽然事实未明确,但是我们可以推论,孙某一定向黄某表达过他有权代李某收款。通过第二天孙某向黄某索要款项,我们可以推论孙某从未授权李某代收3000元。


错误认识以及处分方面,黄某确实因为孙某的表达而做出将款项交予孙某的行为,该行为可以推论黄某错误的认为孙某有权带李某收款。


犯罪客体方面,根据最高法解释,诈骗罪起刑标准为3000元,本案所涉金额已经达到标准。


因此,李某可因犯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同时也应注意到,根据二○一一年三月一日两高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如果李某在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这要是司考题你就悲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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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8-24

    孙某构成诈骗罪。主观上具有非法故意。孙某用315元每吨的价钱跟李某买,卖每吨300元,已经是亏本买卖。客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3150元,也达到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2个回答  2014-08-24
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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