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学校给出的处分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吗?

学校宿舍规定插线板不能放在床上,但是插线板悬挂于床前10公分左右的墙上,并不构成规定中所说的“插线板不能至于床上”的违纪事实。但学院以此为由给予学生处分,申请复议无果。现已向市教委提出复议申请。我想问:如果教委不予受理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哪一条法律为依据起诉?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学生收到校方处分后进行申诉时,应当从处分过程中的程序是否正当、证据是否充分、依据是否明确、定性是否准确、处分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书面申诉。
申诉步骤一般为:
首先,应当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其次,如果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书后,对答复不满意,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最后,学生依法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而该教育行政部门不予答复时,学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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