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料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时使用手册,在退运时出口退税联在货代手中,没有办理过退税。在做退运时,海关要求提供税务局开据的未退税证明,还需要开据这类证明吗?(税务局拒绝)
出口手册还没有核销,退税的确是退国产料件的部分。
退运后还需要再出口的,现在在办理退运手续,在办理退运过程中,海关让提供“附件34出口货物退运未退税证明”,税务所的意思是这个表格只正对一般贸易,来料和进料都不需要开这个证明。所以想问问,到底办理退运时要不要提供这个证明。
麻烦指点一下。
那么,你们当初做出口报关时为什么不核销手册?退运报关时是按什么报关?如果你们出口时没有按进料加工出口报关,那么就引出很多麻烦——现在需要你们向海关说明情况,并重点说明目前的退运是返修,日后还再次出口,那么,可以做保税处理——缴纳保证金,出口后经过核销退再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