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统计法实施细则里的第三十三条说:"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可

急!统计法实施细则里的第三十三条说:"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可是统计法里二十七条里没有列什么违法行为啊,说的是"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啊!!这是怎么回事啊??我看不懂了,求解!!

呵呵,我帮你。《统计法实施细则》是在新统计法颁布以前的,所以它所指代的《统计法》第二十七条是指《统计法》修改以前的条文,所以你要去找2009年修订前的《统计法》,上面的二十七条就是你想要的了(也就是1996年修订的那个版本的《统计法》)。

第二十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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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0-19
《统计法》里没有,但是一个法律一般还要配备一个国务院颁布的解释说明法律的文,《统计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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