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09-26
《条例》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如果你们的是采取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有申请人超过三个,开标时也超过三家,但在评标的只有二个合格其他的是废标,可以按评标办法评出第一中标候选人和第二中标候选人。招标是有效的。
如果是资格后审,如果资格审查只有二家通过,那就要根据第十九条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