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高手好!我本人是原告,劳动争议纠纷案,工作中受伤,十级伤残。被告单位跟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承认我的工伤,说不认识我,在法院第一次开庭时主要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全找不到了,在法庭上出示的都是复印件,然而被告一口咬住我出示的是复印件,提出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合法性,所有事都不承认,事后法院说官司对我原告非常不利,要是这样宣判我原告就得败诉,要我撤诉后重新收集证据原件再起诉被告。昨天在家收拾屋子时把这几样主要证据原件都找到了,请问高手我拿着这几样主要证据原件去找法官要求再开第二次庭,是否可以?法院说要我撤诉重新再起诉被告是否合理,有没有这个必要?谢谢高手?回答的好加分!
既然已经找到证据的原件,可以将原件交给法庭,必要的时候法庭会再次开庭,进行质证。法庭不会因为证据的问题对有不利的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土地。本案改造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经兰陵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符合相关要求。
《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规定》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无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随即原告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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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级别庭审:
22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了一场特别的庭审,案件是一起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行政诉讼案件,兰陵县政府作为被上诉人应诉。来自全省17市的分管副市长以及33个省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等200余人,共同观摩了此次庭审。
据了解,这是山东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的第三次“百名厅(局)长庭审观摩”体验活动,也是山东省历史上规模最大、规格最高、人数最多的一次法治政府建设培训活动。
据悉,此次庭审案件为兰陵县政府某棚户区改造引发当地居民不满,居民不服征收决定,将县政府告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沂市中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当事人随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