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评价 分预评价、现状评价吗

如题所述

  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现状评价、竣工验收评价、整改符合性评价等: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煤矿除外,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对分类结果进行技术复核。
  1.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实行备案管理。
  2.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应当对其组织验收。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对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应当对其组织验收。

  所以,根据新的精神,相应有: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对于,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评价不合格、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安全监管部门再次申请验收。此类情况,包括已经投产的可以做现场评价,然后申请验收(组织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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