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2年4月1日向部门领导提交辞职单,辞职日期为4月25日,已获批准。但辞职单一直没交给人事,因听公司其他同事说5月20日会发放去年的出勤奖,想拿了出勤奖再走,之前有问过人事部,如果4月底走,去年的出勤奖就没得拿了。现在问题是公司的财务部(专管发放工人工资和办医保社保)以为我4月底要走了,因我之前和她闲聊时,她问我何时走?我有跟她说过有可能4月底走,自己也不确定。就因为这一句话她认定我是4月底走,没有再跟我确认单方面把我5月份的医保和社保给挺了,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视为单位单方面与我解除合同吗?可以去劳动仲裁吗?我的劳动合同是签到2016年的。还有,我的部门领导帮我重去问了一下财务部,可以满足我以下三点:1.给我去年出勤奖 2. 5月份的公资也会给我。3. 因社保和医保已经被终止,领导说如果无法补交,那就补一个月的社保和医保钱给我。而且只需让我做到5月5日就可以不用上班了。但是我现在不相信我部门领导说的话,口说无凭嘛!而且他还威胁我说让我进不了这个公司的厂门,把我调到其它部门去, ,如车间之类的地方,因我现在是办公室的。想想真可气,可惜我一个若女子的,遇到上述情况该怎么办呢?请帮我分析一下,我该如何做对我才最有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