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中旬进入公司上班,期间一月份春节放假老板娘说我还未过试用期,所以不能享受法定的带薪假期,在2月份发工资的时候扣除了七天的春节假期工资。2月底的时候老板让我一起去广州出差,我朋友正好有时间去机场接送我们到入住酒店;在广东出差一个星期3月2日回京后,我3月7日提出辞职,老板不批,说我出差是去约会,出差回京后有很多事和人让我联系,我都没有做就辞职,是对工作不负责任,并以此为理由不发我2月份的全月工资,并且还让我返还去广东出差的交通费和会务费,请问这是否合理,我能否领回属于我的工资?试用期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任何的社保,我只有两张工资单,请问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