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仪属于医疗器械。
原因
在商标分类中美容仪属于第十类。
商标分类表
第十类
【医疗器械】
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
假眼和假牙;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残疾 人专用治疗装置;按摩器械;婴儿护理用器械、器具及用品;
性生活用器械、器具及用品。
目 录
【1001】 - 外科、医疗和兽医用仪器、器械、设备,不包括电子、核子、
电疗、医疗用X光设备、器械及仪器
【1002】 - 牙科设备及器具
【1003】 - 医疗用电子、核子、电疗和X光设备
【1004】 - 医疗用辅助器具、设备和用品
【1005】 - 奶嘴,奶瓶
【1006】 - 性用品
【1007】 - 假肢,假发和假器官 【1008】 - 矫形矫正及助行用品 【1009】 - 缝合用材料
【注释】
第十类主要包括主要用于诊断、治疗及改善人和动物的功能或健康状态的外科、内科、牙科及兽医用仪器、器械及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