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规定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平时加班,如晚上需要支付劳动者1.5倍工资,周末加班需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需支付三倍工资。《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作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对补发加班费的追溯年限没有限制,但在实际索取时,会受如下情况约束:
1、若已离职,受仲裁时效的约束: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如果已离开该单位,且距该单位最后一次发放工资给你的时间已过一年,中途又没有向该单位提出过补发加班费的要求,也不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况,则视为已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仲裁庭和法庭将不予受理。
2、举证能力的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
一般要求用人单位对考勤表等保存2年即可。因此,超过2年的加班记录,如果主张人自已不能举证,用人单位又不承认,可能存在不受仲裁庭或法庭支持的情况。
扩展资料: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对于国庆节7天全部加班的做法,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7天全部加班,涉嫌违反劳动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法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国庆7天全加班涉嫌违反劳动法 加班费跟工资有关
1、加班费用最多补偿年限,意思是可以补偿多少年的加班费用?答:只要公司存在没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你在公司干了10年,那么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10年的加班费,是以什么法律条款为依据的。在什么法里面几章几条啊,我好了解一下
我是想问一下追溯的时间,两年以内可以请求,两年以后是不是药拿出依据啊,以前的工资单和劳动合同上的日期可以用不?
追答你说的这些都可以用,但是只能证明你上了班,存在劳动关系,你要主张加班工资,你就要举证证明加班工资存在的事实。
所谓的两年内可以请求的理解应该是,一般实践中劳动者举不出加班存在的事实,但是法律规定了在两年以内是否加班的举证责任可以加到用人单位头上,因此一般实践中在劳动者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支持两年。但是如果劳动者如果举出证据证明三年、四年、五年的期间有加班的事实,仍然要支持劳动者请求的加班费的请求。
追索加班费适用诉讼时效,该期间而并非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而并非从权利遭受侵害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