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有什么区别???

如题所述

“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是并列的,都属于“人权”。
生命健康权:有关禁止犯罪行为,如谋杀、屠杀、酷刑和强奸。
人身自由权:有关自由的范畴,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以及宗教信仰的自由。

把你关起来,但是不伤害你,只侵犯了你的人身自由权。

在大马路上打你一顿,只侵犯了你的生命健康权。追问

是在最基本和最根本上区别呀!!!这我也知道

追答

还要怎么根本?就是这么定义的啊。
不要说根本 自由的根本就是做自己想做的
健康的根本就是有一个正常的身体
这两这明显不一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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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8-28
两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权利,人身自由权主要表现为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活动的权利,比如公民被他人非法关闭在某个房间,即侵犯了该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又分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权即一个人活着的权利,把别人杀掉就侵犯了其生命权,健康权就是身体保持健康的权利,狗咬伤别人,就侵犯了该人的健康权。
以上是通俗解释,不严谨,见谅
第2个回答  2017-08-27
“人身权”和“人身自由权”是两个重要的法律名词人身自由权通称“自由权”.严格地说,“自由权”这一概念不能成立.权利是权利主体实现自己的意志的资格,也就是实现自己意志的自由.权利的本质就是自由.每一种权利都是一种自由.“自由权”就是自由的自由,或为支配自由的自由,显然无法说通.人身自由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支配行动的权利,是行动自由权,应称行动权.行动是主体的物质性人身要素,行动权是物质性人格权.行动资格是物质性人格要素.人身是各人身要素的总和,是全部人身权的客体,不是行动权的客体.“人身”在汉语中可解释为人的身体,但人的身体是身体权的客体,也不是行动权的客体.因此,把权利人自主支配行动的权利称为人身自由权并不确切,但这一名称已十分普及.从法理上说,“行动权”可分为政治即非民事行动权和民事行动权.传统民法把“自由权”分为公法自由权和私法自由权,大致相当.政治行动权是政治领域的人格权,包括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结社自由权、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不属民事权利.民法中的行动权指民事行动权.人身权是指与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公民的人身权种类有:1.生命权、健康权.《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2.姓名权.《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3.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使用他人的肖像来达到自己一定的经济目的.如未经本人同意,将其照片陈列在照相馆的橱窗内,或用来作广告、商标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仲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4.名誉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5.荣誉权.公民的荣誉权是指公民在学习、生产.工作、作战等方面成绩显著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侵犯公民的名誉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刑法有关侮辱罪、诽谤罪、诬陷罪的规定处罚.6.婚姻自主权.《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3个回答  2012-04-18
人身自由被控制,比如:把你控制起来,或关起来,拘留相对应的就是人身自由;
身体受到伤害,死亡威胁。打你,杀你,让你受伤或死亡,那就是生命健康权的问题
第4个回答  2012-04-29
人身自由权是指任何人不能 限制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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