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在部队患精神病退出现役后如何认定因战因公因病性质

如题所述

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你,实际上就在这位小战士退役之前已经评定完毕了,退役以后民政部门是不可能再与在因战、因病和因公方面去取舍的,只有在等级上会有再评定的可能。

2004年的《军人抚恤优抚条例》已经对于因战、因病和因公方面作了严格规定: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
(五)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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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http://q.163.com/ak-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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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4-16
我是在部队工作中患的精神病,有档案资料,在85年退伍时部队没有文件规定评残,现地方不给评残我该怎么办。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8

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评残的范围,部队在军人医疗期满后评定为1至6级残疾等级,也就是说在部队退役之前,人家部队就给鉴定清楚了,你是因为因战、因公、因病造成的,都发残疾证,上面都有说明,地方是根据军人的那个残疾证评判。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还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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