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委会成员工资由政府发吗

如题所述

社区居委会成员工资由上级政府补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扩展资料: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第二条之规定,选举进入居委会的社区工作者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事业编制,他们只是社区群众的服务员。由于他们与政府之间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因而没有工资,只领取补贴。

领取依据是《组织法》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中办发〔2010〕27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第八项第二十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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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16

    社区居委会成员工资由政府发,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

2.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拓展资料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委会组织法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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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24

对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工资由政府发。

简称“居委会”、“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镇的分区即“社区”的居民组织,即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地位类似于农业区的村民委员会,工作服务的对象为城市、镇非农业居民为主。

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社区委员会三委就是指社区党委(或党总支、党支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 社区党委(或党总支、党支部)是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社区之中成立的、以全体社区党员为组织对象的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

拓展资料: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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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7

社区居委会成员工资由政府发,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4个回答  2012-04-16

社区居委会成员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事业编制,他们只是社区群众的服务员。由于他们与政府之间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因而没有工资,只领取补贴。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2、《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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