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打算以快递的形式递交辞职申请书,那么生效日期应该以企业签收那天开始算,那我在申请书中拟定的最后工作日期到人事部收到申请书的这段时间应该怎么处理?比如我申请书中写“最后工作日期至2012年4月26日”,但快递4月30号才送到呢??申请生效后的30天合同法还生效吗?不去上班的话算旷工还是违约?工作交接是什么程度才算完成?公司单方面坚持工作交接未完成可以告我吗?如何才算完成离职(完全脱离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