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员 给我们的单子上总经理没有签过字 只有人事部章和人事签字 算有没有法律效应?

单子流程上写的是要总经理签字的,但是我们拿到的上面没有给我们签。辞退单上有公司答应的赔偿要求,如果公司拒赔,一、我们能否起诉或者仲裁?二、我们算不算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呢?
是公司主动提出辞退我们,理由是财务状况不佳和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和我们协商离职赔偿后,开始要我们填辞职申请单,但是我们觉得不妥,要求填的辞退单,上面我们写的是裁员,并且把赔偿内容全部写在上面了,现在是这张单子上下面的流程要求的小字(我们一开始没注意)写着要总经理签字的.但是人事把手续办好给我们复印件的时候,我们发现上面只有人事部的签字和人事部的章,没有总经理签字和公司公章.这样的手续合法吗?有没有法律效应?如果公司到时候不赔钱给我们,我们能不能去仲裁公司?我们这样的离职手续算不算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有效,因为流程单子只是一公司内部规定一样,再说单子上有人事部门章及人事签字,如公司拒赔,你可以劳动仲裁,如没有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是违法解除.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7-07
没有总经理签字和公司公章.这样的手续合法吗?有没有法律效应?如果公司到时候不赔钱给我们,我们能不能去仲裁公司?我们这样的离职手续算不算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人事经理签字和人事章是有效的。另外到底是辞职申请单还是辞退单,两者效力不一样的,如果是辞职申请单上签字,相当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则合法有效;如果是公司主动出具的辞退单,只要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你们合法合理的经济补偿金那也是可以的。
以上两种情况公司不赔钱都可以拿着单子去申请劳动仲裁了!没问题的。
另外如果你们实在不放心的话可以拿着单子去和总经理谈话,要求总经理签字。(谈话过程可以手机录音,最好从他嘴中说出补偿金是多少,一定会给你们之类的话)

本人不喜欢生搬法条,这些都是实务操作经验,满意请采纳1追问

那如果拿到的是盖了章的复印件,复印件上没有加盖原始图章,只是复印的章。可以吗?我们几个打算明天到公司再补总经理签字和红章。

追答

章一定要原始红章的哦!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