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

如题所述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必经程序,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也是确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主要依据,所以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应当简捷、方便,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概念

劳动能力鉴定是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技术性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特点

1、劳动能力鉴定流程简捷、方便、公开

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应当简捷、方便,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2、劳动能力鉴定有专门立法

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3、劳动能力鉴定关系到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享受相关社保待遇的重要依据,是防范基金风险的重要环节。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需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可以申请复议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5、劳动能力鉴定具有专业性

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6、劳动能力鉴定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目前,我国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中,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鉴定中,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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