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户籍登记的规定

如题所述

一、新生儿上户口的规定
1、办理第一孩新生儿落户手续时,首先要携带《结婚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会员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到户籍地办事处计生部门办理新生婴儿落户介绍信,然后,持办事处计生部门开具的新生婴儿落户介绍信、《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母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到当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办理第二孩及二孩以上新生儿落户手续时,要携带《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办理新生婴儿落户介绍信,然后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和办事处计生部门出具的新生婴儿落户介绍信以及婴儿父母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到当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办理计划外生育的新生儿落户手续时,须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社会抚养费终结证》到户籍所在地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办理新生婴儿落户介绍信,然后持《出生医学证明》、《社会抚养费终结证》和户籍所在地办事处开具的新生婴儿落户介绍信和婴儿父母单位或户籍地村(居)委员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到当地派。
二、新生儿上户口所需材料
1、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属计划外生育的,持婴儿母亲所在镇或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婴儿父或母的集体户口簿或家庭户口簿。
4、其他相关材料。
5、属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户口的,应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报市局审批。
6、对出国人员(留学、经商、务工)在国外出生子女的落户问题,应本着简化手续的原则,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可在其父或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抚养人处落户。
拟居住地的选择按以下顺序:
(1)其父亲或母亲在国内的,在父亲或母亲处,其父母都在国外的,在其父或母原户口所在地抚养人处。
(2)没有上一项条件的,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处。
(3)没有上项条件的,可在其他抚养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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