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我在今年2月1日签订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

5月2日又重新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上标注:双方劳动关系以本合同为主,之前双方签订原合同作废。试用期仍为3个月。
我想请教:1、这种做法有没有违法的地方?
2、如果违法,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如何赔偿?
3、如果我在试用期结束前一月主动辞职是否影响该赔偿?试用期的工资和正式聘用后工资一样会对赔偿有影响吗?
请老师帮助,多谢!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回答:
1、公司试作期期限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应当调整为二个月。
2、根据第八十三条可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如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满月工资是一样的就没得赔偿了。
3、你在试用期结束前一月主动辞职没有赔偿,因为你实际只履行了2个月试用期,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内。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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