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方:男,50岁,2次离异并有两个儿子都由前妻抚养,大儿子就业并且已婚,时常照料甲方(离异时未得到任何抚养金)。小儿子未成年仍在读书(离异时甲方将一套80多平方米房产赠与小儿子),现不在身边,从未照料过甲方。甲方做过器官移植手术,如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与其高龄老母亲同住一房。
乙方:女,35岁,离异并有一个儿子,不在身边。
因考虑到甲方其年迈老母生活不便,于2009年6月特请了乙方前来照料,并支付一定酬金。甲乙双方相处久了便成为恋人关系。好景不长,甲方老母不明原因于09年10月病故,未留下遗嘱,只留下一套房产并由甲方暂住。甲方在家中排行老三,上面还有亲哥亲姐,故将房产按12万总价平分3份。其哥姐放弃产权,甲姐未拿钱称留给甲方治病用(未签协议),甲哥拿了4万签了协议。该房产顺利过户到甲方名下。甲乙双方又于2010年在民政局取得了结婚证,属于合法夫妻关系。但好景不长,2010年底甲方又突发脑血栓,意识模糊。乙方在未征得其他人同意的情况下趁机将该房产所有权过户到自己名下。2011年甲方其家中所有财物都由乙方掌控,甲方大儿子都不清楚其有多少财产可供医疗费用。2012年3月甲方病故,乙方谎称家中无钱办丧事,由甲方单位借2万元办事,后已还清。随后乙方暗中转移甲方遗留财产财务,终于在2012年5月悄然将该房产变卖中介21万元逃走,至今未露面协商遗产问题。
甲方其事业单位享有福利政策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1258元/月),加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金费,加丧葬费1200元。全部费用合计约为10万多元。
问1:甲方两个儿子享有什么权利?能分配到多少比例金额?
问2:甲方姐姐当时未拿到钱,也并未签订任何协议,应享有什么权利?分配比例金额是多少?房产是按12万元分还是21万元分?
问3:甲方哥哥享有什么权利?
问4:乙方的权利义务,是否触犯了法律?
补充问5:甲方其单位享有病故后福利政策这一笔款项该怎样分配?各占比例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