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普通家庭的独生子女父母认定:
独生子女父母是指《湖北省推行计划生育的试行规定》实施之日(1979年9月20日)起,只生育一个子女(实施之日子女年龄未超过14周岁),尚有生育能力(女方在49周岁以内)而不再生育,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具体包括: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妻双方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因子女夭折只剩一个子女,尚有生育能力而不再生育并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丧偶、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在丧偶、离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法收养一个子女(符合政策生育的)后不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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