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开放政策

对外开放政策

对外开放的政策有:
1、创办经济特区;
2、开放沿海港口城市;
3、建立沿海经济开放区;
4、开放沿江及内陆和沿边城市。
经过多年的对外开放的实践,不断总结经验和完善政策,我国的对外开放由南到北、由东到西层层推进,基本上形成了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沿江和内陆开放城市、沿边开放城市这样一个宽领域、多层次、有重点、点线面结合的全方面对外开放新格局。
对外开放政策的基本内容是:坚持长期实行对外开放,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和发展同各国的经济、贸易、技术交流与合作。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前提下,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有计划,有重点、有选择地从国外引进适用而先进的技术设备,并聘请必要的外国经济技术专家来帮助我们工作。
我国的对外开放是渐进式开放。我国开放是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由点到面、由浅入深,以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为重点,逐步向中、西部内陆地区推进的,既保证了对外开放的不可逆转,又避免了盲目开放给产业带来的巨大冲击。我国的对外开放是在独立自主,平等互利开放。我国对外开放强调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平等互利,在此前提下,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发展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往来。同时,在对外开放过程中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安全。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口岸是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国境的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口岸分为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一类口岸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开放的口岸(包括中央管理的口岸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部分口岸);二类口岸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放并管理的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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