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不会转变为共同财产,有约定转变为共同财产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参考资料:/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2001/04/id/40266.shtml"target="_blank"title="只支持选中一个链接时生效">中国法院网-《婚姻法》
参考资料:/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2001/12/id/41906.shtml"target="_blank"title="只支持选中一个链接时生效">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