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上工人突发疾病,老板要不要负责任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第一种情况:如在上班期间已经出现病症,不久病情加重,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因此导致的损失应当由社保或者单位进行赔偿。如果工人伤势较为严重,经过鉴定为伤残的,还可以要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项目赔偿。

第二种情况:工地上工人突发疾病,没有导致死亡或抢救超过48小时,不符合认定工伤的。工人要求的赔偿责任在法律上不能完全获得支持,因为治疗费主要由自己的疾病引起,而不是由单位的故意伤害造成的,用工单位是无过错责任,依据法律规定,不是赔偿责任而只能是补偿责任。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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