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辞职了,劳动能力鉴定还没出来,工伤赔偿、补助金和以后的手术怎么办?

我于2010年11月入职,属于劳务派遣合同,2011年10月14日在派遣的单位上班时摔伤,右手肱骨粉碎性骨折,2011年11月28日鉴定为工伤,要明天做劳动能力鉴定,可鉴定结果要2个月后才能出来,涉及的赔偿啊补助金之类的也得两个月后了,现在我寻得了一份新工作,新工作比现在的要好得多,马上就要离职了。
问题:
1、辞职是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吗?
2、辞职后等劳动能力鉴定出来相应的赔偿补助金之类的应该是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吧?
3、以后涉及到拆除内固定手术怎么操作呢?

  1、因你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辞职应当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
  2、工伤期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
  3、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社保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再支付给你。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还应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涉及到工伤后续治疗及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享有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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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29
1、是的。
2、是的。
3、享有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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