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

如题所述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名。

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不足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支部;有党员50名以上、100名以下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总支,党总支下面可设若干党支部。

党员超过10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基层党委,基层党委下面可以设立若干党总支和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以与业务、地域等相邻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7名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

建立党支部的一般程序:

向上级党委写出建立党支部的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建制单位的工作性质、人员数量等简要情况;现有正式党员、预备党员的数量,建立党支部的依据和理由;所建党支部的性质;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数和委员设置方案等。

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支部后,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召开党支部委员会,等额提名或直接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并对委员进行分工。

向上级党委写出党支部委员会组成的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选举支部委员会的依据;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简要情况,党支部委员会选举书记、副书记的情况以及党支部委员的分工情况。

上级批复。党支部委员会开始工作,履行职责。凡是有正式党员人以上的,都应成立党的组织。一般党员人数达50人以上的,可以申请成立党的总支部。一般党员人数达100人以上的,可以申请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委)。如因工作需要,党员数量不够50人或不够100人的,相差人数不多,也可向上级(县级及以上)党的委员会申请成立总支部或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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