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卡到期了不需要换。
社会保障卡过期不需要重新办理,功能正常即可继续使用。若社保卡有效使用期限超过10年但并未损坏,则其就医功能不受影响,仍可继续作为就医凭证使用。若社保卡芯片老化损坏需要补换,相关规定可致电社保卡管理中心。
申请换社保卡的条件如下:
1、卡面污损、残缺不能确认、芯片损坏不能在读卡设备读写,可持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会保障卡中心服务网点申请换卡;
2、基本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民族等基本身份信息)变更,须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资料变更手续,领取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个人资料变更确认表后,持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个人资料变更确认表到社会保障卡中心服务网点申请换卡。
六种让社保卡失效的行为如下:
1、使用社保卡购买生活用品、与疾病治疗无直接关系的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
2、以药换药(物)、转卖物品、套用和虚开检查医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超范围购药囤积药品等;
3、冒名使用,即使用别人社会保障卡在医院就医,把本该自己支付的医疗费用,用其社会保障卡进行支付;
4、伪造病历、票据:具体表现为伪造或者使用虚假病例、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和医疗费发票,作为医保账户报销凭证,视为医保欺诈;
5、倒卖药品:在医院使用社会保障卡开超出并且所需药量的药物,再转手倒卖开出的药品,这种手段属于套取社保基金行为,属于非法牟利或不当牟利;
6、借予别人: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转借别人就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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