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况下,公司因债务倒闭,法人不需要用个人财产偿还。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对投资者的保护。对公司进行投资的股东,其最大的损失是公司的投资金额,如果投资金额损失了,不存在连带责任。持股人已完成认缴资额,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时,股东不再需要承担未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法定代表人是否是股东,都不再负有责任。
法定代表人担保公司债务,对债权人未清偿的债权,法定代表人应当继续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承担责任,直至破产程序终结。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股东,不存在出资、有缺陷出资或者出资后提款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无实际出资、有缺陷部分或者提款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例如,法定代表人认缴出资额100万,实际认缴出资额60万,公司债务120万,不考虑其他因素,法定代表人需要补缴出资额40万,不需要对公司未缴的20万负责。
在现实中,由于企业破产后的有限责任,企业不需要对未偿债务承担责任,但仍有债权人继续寻求法定代表人来偿还债务。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淆严重,这种严重的混淆意味着公司的资产与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股东的资产难以区分,此时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个人信用等原因,法定代表人愿意在破产程序后继续偿还债务,在法定代表人是股东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为了个人的信用或开始东山再起,愿意偿还未偿债务。 多数是股权结构渗透后的最后股东为自然人,若股东渗透,其股东为国资委或财政部,此类企业破产后,虽然其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破产负有直接责任,未偿债务(个人担保除外)不需要其法定代表人来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