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老板只给我一半工资、我该怎么办?

我因工作受伤、每天基本工资120元、加上补助和月薪奖每天140元、但老板每天只给我60元工资、请问这合理吗?
另外我只是打工的、并不是正式工人、什么合同都没签过、工资还是赔偿全部吗?还是给一半就行了

朋友,在回答你的问题前,我认为有两个事儿要搞清楚,你的工伤是否作了认定;或者是老板进行了认可。如果是对于你因工作致伤的话,那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说,你的老板不能按照上述相关法律条款执行,经过你多次与老板沟通无果后,可向劳动部门进行投诉,或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是这样的话,你在因公受伤休息期间,老板应该按每天120元的标准,发给你的全部的日工资,虽然不可能有后面提及的补贴费,但你可找老板要营养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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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4-12
不合理
第2个回答  2012-04-11
不合理!
停工留薪 (单位支付)
(一)标准: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1、2款。
(三)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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