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四

如题所述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该解释旨在确保公正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以下是部分内容的改写:


第一条,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拒收案件,当事人起诉时,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况处理。若确认无管辖权,会指导当事人向有权限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认为有管辖权,会要求当事人申请仲裁,并书面通知仲裁委员会,若仲裁仍拒收,法院会受理相应诉讼。


第二条,关于仲裁裁决的性质,以裁决书为准。若雇主对非终局裁决不满,基层法院会受理;对于终局裁决,除非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撤销,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但会告知相应的救济途径。


第三条,中级法院审理撤销终局裁决案件时,会进行审慎审议,必要时进行开庭。如无新事实或理由,可以不公开审理。调解达成一致的,可制作调解书,未履行协议的一方可申请执行。


第五条,劳动者在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时,如符合特定条件,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法院支持合并计算的要求。


解释还涉及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变更、工会程序、外资员工劳动关系等多方面内容,明确了各方权利义务和处理方式。同时,解释的适用范围和时间点也做了明确说明。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解释,该解释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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