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该解释旨在确保公正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以下是部分内容的改写:
第一条,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拒收案件,当事人起诉时,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况处理。若确认无管辖权,会指导当事人向有权限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认为有管辖权,会要求当事人申请仲裁,并书面通知仲裁委员会,若仲裁仍拒收,法院会受理相应诉讼。
第二条,关于仲裁裁决的性质,以裁决书为准。若雇主对非终局裁决不满,基层法院会受理;对于终局裁决,除非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撤销,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但会告知相应的救济途径。
第三条,中级法院审理撤销终局裁决案件时,会进行审慎审议,必要时进行开庭。如无新事实或理由,可以不公开审理。调解达成一致的,可制作调解书,未履行协议的一方可申请执行。
第五条,劳动者在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时,如符合特定条件,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法院支持合并计算的要求。
解释还涉及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变更、工会程序、外资员工劳动关系等多方面内容,明确了各方权利义务和处理方式。同时,解释的适用范围和时间点也做了明确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解释,该解释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