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二审发回重审,并加了刑,请问新刑事诉讼法执行前,发回重审是否适用新修订的不加刑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3月15日通过,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有一个案子,一审判职务侵占5年半,后上诉,二审发回重审,原一审法庭改判为贪污罪判12年。2012年4月准备再上诉,请问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执行前,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适用新法中规定的二审发回重审不加刑?上诉时是否可以用新刑事诉讼法作为依据?以及是否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求专业回答!谢谢!!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其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可见所谓上诉不加刑,仅仅是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在此限,如果判决畸轻,一般情况检察院也会上诉,这样就有两个上诉人,原审被告和检察院都是上诉人,也就不适用上诉不加刑了。其实这一规定在现实中作用很有限。当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不加刑,也仅仅是适用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且没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
另外从旧兼从轻原则是说刑法实施后的原则,是刑罚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说的刑罚适用,而不是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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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4-02
法律一直都规定:上诉不加刑!如果上诉还加刑,那谁还敢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就没有必要开设了.上诉如果没有来证明减轻自己罪行新的有力证据.,一般维持原判.但是如果在二审发回重审的期间,一审法院再去寻找新的有力证据证明一审判断是正确的而且发现你原先没有发现的罪行那就加重了!所以上诉之前最好考虑清楚,自己是否全部交代清楚了自己的罪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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