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起诉决定书的宣布和送达:根据规定,不起诉的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并且送达被不起诉人和其所在单位。
2. 解除扣押、冻结: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财物采取的扣押、冻结是一种强制性侦查措施。不起诉后,应当解除这些措施,以便恢复被扣押或冻结财物的正常状态。
3.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如果被不起诉人在侦查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会根据情况提出检察意见,并将不起诉决定和相关材料移送至有关主管机关,以便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处理。
4. 通知时间和方式:不起诉决定书的送达时间从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被不起诉人在押的情况下,应当立即释放。
5. 被害人的异议权: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如果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 被不起诉人的申诉权: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将进行复查,并通知被不起诉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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