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第一类污染物质

如题所述

水环境第一类污染物是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污染物。含有此类有害污染物的废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列出的“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规定。

第一类污染物共有13种,包括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这些污染物都是危害严重的物质,难以生物降解,在环境中容易造成很大的破坏,因此必须严格控制。

重金属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对人体毒害最大的重金属包括铅、汞、砷、镉、铬。这些重金属在水中不能被分解,人饮用后毒性放大,与水中的其他毒素结合生成毒性更大的有机物。随废水排出的重金属,即使浓度小,也可在藻类和底泥中积累,被鱼和贝的体表吸附,产生食物链浓缩,从而造成公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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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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