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改造的主要方法实行公私合营。
公私合营是中国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所采取的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大体上经过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和全行业公私合营两个阶段。
1956年初,全国范围出现社会主义改造高潮,资本主义工商业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国家对资本主义私股的赎买改行“定息制度”,统一规定年息五厘,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调配使用,资本家除定息外,不再以资本家身份行使职权,并在劳动中逐步改造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966年9月,定息年限期满,公私合营企业最后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盈余分配
第十七条:合营企业应当将全年盈余总额在缴纳所得税以后的余额,就企业公积金、企业奖励金、股东股息红利三个方面。
依照下列原则加以分配:1、股东股息红利,加上董事、经理和厂长等人的酬劳金,共可占到全年盈余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左右;2、企业奖励金,参酌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和企业原来的福利情况,适当提取;3、发付股东股息红利和提取企业奖励金以后的余额,作为企业公积金。
第十八条:公股分得的股息红利,应当依照规定上缴;私股分得的股息红利,由私股股东自行支配。企业公积金,应当以发展生产为主要的用途,由合营企业依照国家的计划投入本企业,或者投入其他合营企业,或者依照本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投入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